独家:前海人寿客户隐瞒病史却未解约败诉 总经理沈成方生气吗

2020-09-24 09:34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前海人寿肾脏一客户不幸患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客户未如实告知病史要拒赔, 却因为解除合同不及时败诉,仍要赔40万。

客户投保后患甲状腺癌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3月24日,李先生向前海人寿深圳公司投保前海福瑞一家团体保险。该保险合同中包括前海福瑞一家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李先生为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之一,约定李先生享有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为250000元、共享保险金额150000元。2018年4月13日,李先生确认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018年6月19日李先生向前海人寿深圳公司申请理赔,但前海人寿深圳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诉至法院。

前海人寿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合同

前海人寿深圳分公司辩称,李先生在保单首年保障期内,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不符合理赔条件,且后来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时,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获赔。李先生在续保并经我司就健康事项询问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我司是否同意承包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前海人寿深圳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先生在续保前,于2018年3月22日在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甲状腺实性占位,左侧甲状腺实性结节;而后在续保时,在“现在或过期2年内有无患下列症状或疾病的被保险人”处均选择“无”,其中包括“甲状腺结节或包块、器官移植、乳腺结节或包块”,其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前海人寿深圳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其有权在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但直至2019年5月4日前海人寿深圳公司才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续保时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前海人寿深圳公司抗辩不予理赔,于法无据,对李先生要求前海人寿深圳公司给付保险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前海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支付李先生保险金40万元。

客户已经被认定未如实告知,却因为公司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败诉,最后还是要赔40万。不知前海人寿总经理沈成方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生气不生气?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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