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工人工作时受伤前海人寿拒赔引争议 总经理沈成方如何看待

2020-12-03 21:33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工人在工作时从两米高的平台跌落,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其工作单位为他在前海人寿保险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可是前海人寿却说这属于高处作业,达到了免责条件,不肯承担保险责任。

工人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六级伤残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3月23日,江苏顺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前海人寿、前海人寿南通分公司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所投险种包括《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前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和《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6)》。

其中《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伤残给付,每人保额为人民币800000元;《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6)》保障项目为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共十份。

2018年4月22日,戚先生在其单位承接工地上至工作平台过程中,不慎从2米左右的高处跌落,造成“椎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L23)、脈椎骨折(S23)、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评定为六级伤残。

戚先生向前海人寿理赔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前海人寿及前海人寿南通分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戚先生保险金409000元(其中意外伤残保险金40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9000元)。

前海人寿称已达到免责范畴

前海人寿及前海人寿南通分公司辩称,戚先生申请的理赔是坠落高度已达到免责范畴,根据双方投保特别约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3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属于除外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相关免责条款位于《保险合同》第2页“特别约定及备注”及投保书中的“D.特别约定”第4条,该条款字体较小且未加黑加粗,不能起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效果,前海人寿亦无证据证明其以其他方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涉案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前海人寿南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前海人寿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前海人寿保险给付戚先生保险金409000元。

不知前海人寿总经理沈成方如何看待此次纠纷,会完善相关保险合同并提醒员工投保时明确说明,避免类似纠纷再发生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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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前海人寿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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