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买保时捷遭欺诈却败诉 副总裁熊天池怎么看?

2021-07-23 11:53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日前,一车主任某购买一辆型号为“保时捷Boxster 2.0T”的汽车后却惊奇发现“货不对板”,实际车辆型号为“保时捷1988CC”。此外,车主还发现车辆存在汽车油漆起泡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任某遂将保时捷销售公司及经销商一同告上法庭。保时捷汽车真的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吗?

车主怒称厂家欺骗并对消费者有侵权行为

被该车主状告的企业包括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时捷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泰信捷公司”)、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议汽车公司”)。

裁判文书显示,买家任某认为应撤销自己与新丰泰信捷公司达成的关于保时捷小轿车的口头买卖协议,将保时捷(规格型号“Boxster.A412”)轿车退还新丰泰信捷公司,并且新丰泰信捷公司需向任某退还购车款计621200元,赔偿经济损失费1863600元、车辆购置税等损失56220元

任某还认定一审裁定混淆了任某与新丰泰信捷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自己与和议汽车贸易公司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保时捷销售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关系。

据任某表示,保时捷销售公司销售给任某的车辆,不仅存在汽车油漆起泡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并对其构成欺诈。任某购买的车辆型号为“Boxster2.0T”。但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型号为保时捷1988CC(规格型号:Boxster.A412)。机动车行驶证品牌型号:保时捷WPOCA298,将车辆“调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作为消费者的任某构成严重侵权。

三家公司辩称内容如出一辙 

新丰泰信捷公司辩称,任某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涉案车辆在2019年10月9日由任某出售给案外人陕西达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人汽车”),故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保时捷销售公司辩称,保时捷汽车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时捷汽车公司并未生产案涉车辆,也未直接将案涉车辆销售给任某,与其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任某未提交任何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证据。涉案车辆并无质量问题,任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所称车漆问题是购买前发生。

和议汽车公司辩称,和议汽车公司为任某代购车辆型号符合合同约定,车辆也无质量问题。任某已将案涉车辆卖给别人,其无权再起诉。案涉车辆手续齐全,上牌使用后若出现问题可依法按照三包规定进行维护,不成立欺诈。

法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任某虽为案涉车辆的购买者,但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于2019年10月9日将案涉车辆转让给了案外人,遂已不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其与本案产品责任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定的结果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知保时捷中国副总裁熊天池对此事怎么看?此前2019年德国保时捷总部董事会任命熊天池出任保时捷中国客户关系管理副总裁并直接向保时捷中国代理总裁及首席执行官洪声女士汇报。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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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保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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