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工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不幸坠楼,工地为他在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买了保险,可是保险公司却说他是无证操作,不肯支付保险金。
工人意外坠楼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6月1日,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7版]保险》。主险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7版),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每人保额1000000元;附加险为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保额100000元。
2018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牟先生在峨眉山工地项目收拾清理钢管时,发生意外坠楼事故。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立即向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报案,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派专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牟先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事故发生后,牟先生亲属多次请求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治疗抢救费和身故保险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46622.67元。
阳光财险称死者是无证操作
阳光财产保险四川省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牟先生是架子工,但他没有架子工操作资质,是无证操作。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申请赔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理赔时应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但是牟先生家属未能提供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所以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法院则认为,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牟先生在被保险的建筑工地在工作时间意外受伤致死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以缺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约定。
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牟先生从事的是架子工的工作。并且,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架子工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规定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属于必须获得资质、持证上岗的工种。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应当依照该约定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7218元[(46622.67元-100元)×80%]、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0元。
阳光财险四川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阳光财险总经理费一飞对这件事做何看法?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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