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渔工坠海遇难华海财险却说是自杀拒赔 总经理姜南如何看?

2020-12-04 20:01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一客户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出海打渔,一位渔工不幸坠海失踪,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却说他是去世后才签的合同,还说渔工是自杀,说他是无证出海,不肯支付理赔金。

渔共出海遇难失踪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9月2日,刘女士在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限额4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

2016年9月5日,刘某受雇于刘女士,后工作时落水失踪。2017年4月21日,刘某被法院宣告死亡。2017年10月30日,由法院调解,刘女士向刘某家属支付赔偿金63万元。后刘女士向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进行索赔,但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未进行理赔。

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63万元。

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找理由拒赔

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辩称,刘女士在死者刘某死亡后才向我公司投保渔工责任保险,是属倒签保险单的行为,涉嫌骗保,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保险金赔偿责任;

刘女士向死者刘某父亲解情况,刘某父亲称,刘某自己跳海自杀,并非死于意外伤害,依照《渔工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公司对“自杀行为”不承担保险责任;

刘女士没有为死者刘某出海前办理合法证件,故死者刘某是没有合法“三证”的渔船的渔工,根据《渔工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我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刘女士分别向两保险公司投保渔工责任保险,属于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在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现投保人刘女士及船员向我公司隐瞒雇佣时间,发生事故的死因、船舶航行的海域,导致青岛海事法院宣告刘某死亡的时间是2016年9月5日,导致石岛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时间也是2016年9月5日,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则认为,本案是雇主责任险,刘女士就其对刘某的赔偿责任,在华海保险处和天安保险处各投保了4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总额为80万元,因在本案事故中,刘女士对死者家属承担的赔偿责任为63万元,保险金额总额超过刘女士作为雇主的赔偿数额,构成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为3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刘女士保险理赔款31.5万元。

华海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华海财产现任总经理是姜南,不知他如何看待支公司的拒赔行为。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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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华海财险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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