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都邦财险分公司员工对客户实施诈骗 总经理陈正银生气吗

2020-12-04 17:09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一员工对客户实施诈骗,以理财为由骗了客户7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却责怪客户轻信他人,说自己没有过错,不肯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员工以理财为由骗客户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11月28日,武先生在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处投保《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以格式合同承保,合同期限一年。同时合同约定:“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不需另行缴纳保险费;每份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应缴纳保障金1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7.82%;合同期满后,投保人按照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满期给付金=10000+10000×实际年收益率;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乘以实际投保份数”。

武先生在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处共购买7份该款保险并支付保障金70000元。

合同到期后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以该合同是其工作人员(吕某)套打等理由拒绝给付满期给付金,虽经刑事案件审理,但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吕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退赔任何款项。

武先生认为,自己在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与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合同纸张、印鉴均真实,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因其自身管理漏洞导致工作人员骗取保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武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给付满期给付金75474元(合同约定保险保障金70000元及到期的按年化收益7.82%计算的收益)。

保险公司不肯承担责任

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只经营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没有投资理财的品种。武先生和吕某之间是亲属关系,武先生的资金损失是其亲属吕某诈骗所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吕某退赔其损失。

武先生是基于对吕某本人的轻信,将资金打入了吕某的个人账户,且武先生无视吕某伪造的保单中的各种漏洞。因武先生过于疏忽大意而产生了资金损失,武先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吕某无能力退赔,该损失也应由武先生承担。

吕某伪造的保单是盗窃我公司的保单和保单专用章所为,而非我公司将保单和保单专用章提供给吕斌,放任其诈骗,所以我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则认为,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吕某在案发时作为其员工向武先生推销保险产品并使用公司真实有效的印章和保单为武先生出具保险单,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对其印章、制式保单进行严格管理,亦缺乏对员工在岗期间行为进行监管,为吕某犯罪提供了条件,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武先生的资金损失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对武先生的资金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武先生14000元。

武先生和都邦财险天津分公司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选择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依旧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不知都邦财险总经理陈正银如何看待分公司员工私用公司印章诈骗的行为,在今后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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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都邦财险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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