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先生在外国旅游时因高原反应不幸去世,生前,其工作单位为其在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可是,保险公司却说不算意外,不肯支付保险金。
旅游时因高原反应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月10日,李某某的工作单位阿拉善盟特种设备检验所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李某某投保了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执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投保险种为执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身故/残疾保险(A款),保险金额为250000元。
2017年1月29日李某某在尼泊尔旅游时遭遇意外去世,李某某家属向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理赔被拒,双方商议无果,李某某家属便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50000元。
华泰财险称事故不算意外
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李某某的死亡属于因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死亡,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的、单独的原因。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某的死亡仅符合“外来的”一个前提,不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的、单独的”这五个前提,
被保险人李某某并非诉状中所说旅游时遭遇意外,而是在攀登珠峰时由于高原反应引起疾病病故,攀登珠峰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属于“高风险活动”,并非普通旅游,被保险人李某某作为登山者应对攀登珠峰可能遭遇高原反应带来健康甚至死亡的高风险危险有明确预见,对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我公司是免责的。
法院则认为,李某某在尼泊尔旅游时意外身故,高原病的发生与发病者身处高原有着必然的联系,即身处高原是高原病发生的客观环境条件,有其特殊性。李某某的死亡符合高原病与客观条件相关联,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特征,不可预知,应当属意外事故。
最终,法院判决,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50000元。
不知华泰财险总经理孙元彪如何看待此前发生的这起纠纷?觉得该赔偿吗?
据企查查显示,孙元彪是2019年8月才成为华泰财险总经理,如果案发时孙元彪在任,会支持分公司的拒赔行为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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