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客户因重病去世信泰人寿却不肯赔偿 总经理谭宁如何看?

2020-12-02 22:50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一客户投保后因病去世,保险公司却说是客户的家属延误了抢救时机,想把责任推卸给客户的家属。

投保后因败血症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7月3日,任先生通过网签途径,在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女儿任女士投保了百万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受待期90天。

2019年1月24日,被保险人任女士因发烧、呕吐被送至迁安市妇幼保健院治疗,诊断为: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后任女士因病情加重转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出具死亡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

任女士被迁安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该病症属于原告在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投保的百万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分组中C组31项所列疾病,且该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应当理赔,但当任先生就保险金赔偿事宜找到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不能自觉赔付。

故任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信泰人寿说任女士没有患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辩称,任先生混淆案件基本事实,其将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出具诊断证明中,任女士不确诊患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混淆成确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并以该病为由进行索赔。

其出诊医院迁安市妇幼保健院相关的描述其他诊断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即不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患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但可以确定的主病不是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而是败血症。

被保险人的死因为因败血症而引发的呼吸循环系统衰竭,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公司不应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赔付。

因任先生未提供被保险人明确被诊断患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证据,且其有能力通过化验检验确诊,但故意不化验检验,故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我公司已进行所交保费的双倍赔付身故赔偿金,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任先生无权再要求我公司承担其他保险责任。

任先生作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死亡过程中具有明确重大的过错,负有直接责任。被保险人从床上摔下导致病发,但未到医院进行就诊,4天后才到医院,迁安妇幼保健院未及时查明病因,但任先生拒绝一切检查,导致被保险人的病因无法确诊,在被保险人病危的情况下,仍执意耗时2个多小时到百公里之外的唐山就诊,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任先生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对任女士进行了采血检验,出具了全血检验报告单,并对任春移病情诊断为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重症肺炎四项,后因任女士病情危急且在就诊后3小时死亡,因此对任女士患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疾病,虽然未经进一步检查,但迁安市妇幼保健院根据对任女士的诊疗已经合理推断出任女士患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故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提出因任女士未确诊患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而拒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辩解,不予采信。

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应依据信泰百万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信泰人寿保险总经理谭宁对此做何看法?觉得该赔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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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信泰人寿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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