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一客户投保后因主动脉夹层住院,花去大量医药费,可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为其理赔,还说他未如实告知病史,是在骗保。
投保后因主动脉夹层住院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3月28日马先生作为投保人在幸福人寿处投保了一份险种为“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106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马先生女儿。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3月28日。
2017年6月2日下午马先生因身体不适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以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主动脉夹层阜外B型)收治入院,6月7日在该院实施了开腹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胸主动脉造影,马先生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腹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胸主动脉手术,此重大疾病属于保险条款附件“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中载明的第25种疾病——主动脉手术,因此幸福人寿应该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6000元。
但马先生在申请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幸福人寿仅同意将马先生已交的首期保险费4637.5元退还给马先生,令马先生无法接受。马先生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幸福人寿给付马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106000元。
幸福人寿称客户骗保
幸福人寿辩称,马先生故意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2014年起,马先生即被诊断为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管状动脉性心脏病,劳力性心绞痛等多项疾病,并因此多次住院治疗,但马先生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幸福人寿询问的其基本情况及健康告知项下,均勾选了否,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
另外,马先生投保时还是我司的业务人员,熟悉保险业务,其深知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患者属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拒保人群,其不如实告知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因此马先生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恶意性非常明显,隐瞒既往病史以诱骗保险人对其进行承保和骗取保险金的目的非常明确,所以依据保险法第16条二款、四款规定,我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涉保险合同条款2.2保险责任第一项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中,约定了大病保险承保后有180天等待期,对于合同生效后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马先生投保的保单生效日为2017年3月28日,其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在玉田县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等疾病是在保单生效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发生疾病,属于等待期内发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幸福人寿作为人身保险专业保险公司,马先生在投保时其理应尽到合理注意谨慎义务,对马先生的身体状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幸福人寿未尽到合理注意谨慎义务,亦未对马先生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存在过错,因马先生未在个人人身保险电子投保单中签名确认,幸福人寿未提供证据就其是否对马先生的基本情况及健康告知项下内容进行了询问,幸福人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幸福人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马先生履行了说明、解释、提醒的义务,有关等待期的免责条款对马先生不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幸福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马先生保险金106000元。
不知幸福人寿总经理万鹏如何看待这件事?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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