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易安财险一客户投保后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客户不幸去世,易安财险却说他是无证驾驶,不肯支付保险金,气得其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客户投保后因车祸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6月3日,海先生在易安财产保险投保了退休了老人综合意外险保险单一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海先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一年,投保险种为退休乐·老人综合意外险,其中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50元,保险费总计200元。
2019年9月18日,海先生驾驶黑色二轮电动车沿郑州市兴华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南街与民安路交叉口时,遇谢某某驾驶蓝色二轮电动车沿民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海先生受伤,2019年9月24日,海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海先生的儿子认为,易安财险应承担保险责任。因在赔付问题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海先生的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安财险支付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元、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300元及利息。
易安财险称海先生是无证驾驶
易安财险辩称,被保险人海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情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海先生驾驶的为黑色二轮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为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案中被保险人海先生却未对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进行登记,在未取得号牌无行驶证的情况下,违法驾驶上路,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情形。
同时海先生驾驶涉案轻便摩托车,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即F证。而本案中海先生并无驾驶该车辆的驾驶资格,依法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
我公司已经对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涉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对此,法院认为,虽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海先生一个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机动车的概念,只能根据其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作出解释。
海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涉案车辆的合格证显示为阿米尼电动车,故海先生不可能产生涉案车辆是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的认识,亦无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去办理相关驾驶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所以被保险人并没有违反保险人免责条款中相关规定的故意或过失。
一审法院判决,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向海先生的亲属支付110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易安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易安财险总经理程孙霖如何看待这件事情?认可这个拒赔理由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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