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客户在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和交强险等保险,后来这位客户因为酒驾出事撞死了人,酒驾本属于免赔情形,但是华海财险却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升说明义务被判赔。
客户酒驾出车祸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5月31日,李先生酒后驾驶豫A×××××号车,在郑州市行驶至巢湖路口时,与沿巢湖路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李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4日李先生与死者家属签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该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死者家属自行主张,其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险由李先生自行主张,商业保险理赔款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一次性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
一审法院对理赔金额进行了计算,判决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李先生195123.16元。
华海财险上诉被驳回
华海财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请上诉,上诉时称,酒后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将其作为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无需特别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依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李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损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自认其投保人声明与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字非投保人本人所写,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充分履行了对免责事项的提示义务,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法院驳回了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不知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生气不生气,以后会跟员工强调投保时要说明提示免责条款并保留证据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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