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台汽车起重机在进行吊装过程中发生了侧翻,有人受伤去世,这台起重车在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投有保险,但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未派人到现场,事后还找理由拒赔。
起重车发生侧翻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刘女士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台汽车起重机在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险。
2016年8月22日,该车辆在南山区进行吊装作业时发生侧翻,造成第三者陈某某当场死亡。2016年8月26日,刘女士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0万元。事故发生当天,刘女士即通过电话向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报案,但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并未及时派人参与调解处理工作。刘女士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后次日就将相关索赔材料交至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但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迟迟不予理赔。
直到2017年8月21日,在刘女士多次催促之下,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向刘女士发出了书面的《理赔处理意见》,意见称:“该案发生时系起重机运行工作中,涉事起重机车辆的涉及保险责任应为吊装责任险,鉴于案情,我司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损失、商业险系除外责任”。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向刘女士发出上述书面意见后,并未向刘女士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人民币110000元,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1000000元。
鼎和财险不肯赔偿
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在特种车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者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汽车起重机作业时支腿未完全伸出支承,而作业载荷处于完全伸出支承所能承受的额定载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拒赔的构成要件,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依法不应由我司承担;该案经安监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同时交警部门也未出具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比例无法确定,丧失车辆保险合同的赔偿基础。
法院查明,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交的有刘女士签名的投保人声明显示,相关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未包括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所称的免责事由,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向刘女士交付及已向刘女士履行相关免责事项的说明义务,故鼎和财险深圳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鼎和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向刘女士赔偿保险金1110000元(其中,交强险保险金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鼎和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鼎和财产保险总经理张晓英如何看待分公司的拒赔行为,觉得合适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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