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浙商财险临沂分公司一客户的车辆行驶时发生侧翻,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却以客户在增驾实习期为由拒赔。
投保后车辆侧翻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刘先生于2018年5月17日在浙商财险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为不计免赔。2019年2月26日,姜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是刘先生)在临沭县一村庄附近行驶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后经评估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9609元。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曾要求浙商财险履行保险义务,但浙商财险以驾驶员姜某某在实习期驾驶营运半挂车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于是,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浙商财险赔付刘先生损失10609元。
浙商财险拒绝赔付
浙商财险辩称,事故属实,我公司承保车损险126620元,因事故车辆驾驶员是增驾实习期,属于我公司商业险免赔情形,我公司拒赔。
法院认为,浙商财险出具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是浙商财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未明确规定“实习期”为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实习期还是增驾实习期,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中的增驾实习期不应当属于免责条款包含的范围。浙商财险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刘先生的车辆损失,浙商财险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浙商财险赔偿刘先生车辆损失费9609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700元,共计10609元。
不知浙商财险总经理金武如何看待这个结果,会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写明增驾实习期也属于免赔情形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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