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一客户投保后生病了,等待期是到1月12日,客户1月18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幸福人寿却非说客户早就生病了只是没去医院,不按约给客户理赔。
投保后确诊宫颈癌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符女士于2018年7月16日在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处购买“幸福人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幸福安康保医疗保险”,并分别向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支付保费4152元、498元,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向符女士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于次日生效。2019年1月18日,符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门诊检查,诊断报告载明阴道出血10天、可疑宫颈浸润癌。数日后被该医院确诊为宫颈鳞状细胞癌;符女士遂将该请况告知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同年1月28日,符女士转到重庆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用去医疗费用47000余元。符女士要求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履行两份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但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仅同意履行“幸福安康保医疗保险”的部分赔偿义务。符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幸福人寿说客户早已发病
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于2018年7月17日生效,至2019年1月12日生效满180日;符女士在2019年1月12日前即已发病,首次发病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我公司不应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是2018年7月17日,符女士首次就诊是2019年1月18日,被确诊患鳞状细胞癌是同年2月21日,也就是说符女士被确诊患鳞状细胞癌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且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并未提供符女士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被确诊为鳞状细胞癌的证据。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以符女士在医院就诊时的自述来反推确诊符女士患病时间是有悖常理和不合法的。另外,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适用发生争议时,应以公众普通认识为衡量标准,按照公众的通常理解,“发病”属于医学上的专业术语。人体是否发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诊断才能确定。对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幸福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支付符女士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150000元。
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不知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万鹏是如何看待分公司的行为的,客户确诊都有明确日期分公司却还拒赔,认可分公司的做法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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