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建信人寿保险苏州分公司和客户发生了纠纷,客户投保后确诊肺癌要理赔,建信人寿却说不在保险合同期限范围内,最后闹到了法院客户才拿到了保险金。
投保后确诊肺癌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7月29日,朱女士同建信人寿苏州分公司签订保单一份,期限一年,朱女士按约支付保费。2016年4月26日,朱女士于苏州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经检查患右肺多发结节(肺癌),并于同年9月5日住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手术治疗。朱女士向建信人寿苏州分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信人寿苏州分公司立即支付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
建信人寿称已过期限范围
建信人寿保险苏州分公司辩称,朱女士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约定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初次出现症状被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朱女士被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时,已不在保险合同期限范围内,我公司按约不承担保险责任;朱女士于2016年9月被确诊为右上肺恶性肿瘤,2016年4月26日检查报告是否足以证明朱女士已身患恶性肿瘤,或当时并非恶性肿瘤,而是在4个多月时间内发展为恶性肿瘤,现已无法查实或证明,但造成这一事实查明障碍过错不在于公司,而是朱女士本人时间拖延,苏大附医院建议短期复查,而朱女士拖延达4月之久,其怠于行使权利,其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是建信人寿苏州分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016年4月26日,朱女士在就诊过程中发现的右肺多发结节,经过病理检测亦被确诊为右肺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亦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外,纵观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也无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确诊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故对建信人寿苏州分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建信人寿保险苏州分公司支付朱女士保险金30万元。
建信人寿苏州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今年8月新上任的总经理兼总经理谢瑞平如何看待这起分公司以前发生的纠纷,觉得分公司这样做合适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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