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国寿客户患脑瘤手术遭拒赔 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张红路怎么看

2020-09-21 14:18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一客户在投保时,业务员说重大疾病都会理赔,可是客户投保后患脑瘤做手术却被拒赔,客户无奈只能通过诉讼拿到保金。

患脑瘤做手术遭拒赔

刘先生夫妇想在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时有所保障,以此减轻治疗花费的负担,于是在中国人寿保险销售代理员徐某的推荐下,刘先生的妻子裴女士于2017年10月24日在代理员徐某家里听取了“凡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都会理赔”的口头介绍,便购买国寿四川分公司的国寿福终身寿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代理员徐某提出只需要签订电子保单确认单就行的简便投保方式,投保人裴女士在代理员徐某提供的书面《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申请投保,签约至今,裴女士三年已经交纳17399.73元保险费。2019年11月13日,刘先生感到头部非常疼痛,随即去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检查。经该院医生检查诊断为:左侧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即在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81582.43元。事后,刘先生就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申请理赔,中国人寿达州分公司以刘先生发生的保险事故未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刘先生无奈,提起诉讼。

国寿败诉赔付10万元

国寿四川分公司辩称,首先刘先生说保险业务员口头承诺凡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均理赔,不符合事实,刘先生没有证据支撑,不符合本案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同时,在销售人员徐某报告书中,徐某与刘先生的家属是朋友,业务员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刘先生知道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承保范围。刘先生提供的病历资料可以看到,刘先生进行的手术名称叫经导管左侧前交通动脉瘤栓塞术加脑动脉造影术,这两种手术,在报销条款中明确排除了的。与刘先生相关的条款,明确说明了承保范围是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手术,非脑动脉瘤。合同对承保范围进行了约定,保险条款的免责需要提示的,我们的业务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明确说了,销售后,保险公司向刘先生交待了保险条款。也给予了刘先生犹豫期,刘先生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刘先生本次生病所作手术不在保险条款范围内。我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国寿四川分公司称其保险推销员就免责条款为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微回访是在合同订立后的回访,不足以证明是在合同订立时所做的免责说明。刘先生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疾病种类,其治疗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因为行开颅夹闭手术风险高、费用贵。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刘先生按照医生的建议选择了相对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采用何种手术予以救治应以科学的态度,而不是限制救治方式。保险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救治方式设置明显不合理,体现的不是保障疾病,而是保障救治方式,排除了刘先生享有的更安全更有效的科学救治方式的选择权。其设置治疗方式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国寿四川分公司抗辩认为刘先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刘先生的疾病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向刘先生支付保险金10万元。

连法院都说相关条款是无效条款,不知国寿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张红路如何看,会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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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国寿 重大疾病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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