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平安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一客户去世后其父亲提出理赔,但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

客户投保后因病身故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3月15日,王女士(郭先生之女)在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投保保险一份,保险项目名称为“平安福”,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王女士的父亲郭先生。业务员在办理投保事宜时,未就健康事项向王女士进行过询问。
2017年2月18日,王女士因病去世,郭先生却不能按约拿到保险金,为此,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赔付保险金480000元。
平安人寿称客户带病投保未告知
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本公司已经行使解除权,解除理由为投保人入保险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投保决定,按照保险法第16条解除本案的保险合同。本公司已经于2019年9月23日向郭先生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我公司不应当赔偿郭先生诉请的480000元保险金。
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有询问方才有告知。保险业务员在王女士投保时并未按照销售规程向其进行健康询问,而仅是让她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且《人身保险投保单(电子版)》中所有关于健康告知选项均为代填写,不是王女士本人填写。因此,王女士在此次投保时不负有告知义务,平安人寿河北公司以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给付郭先生保险金480000元。
最后还是赔了48万,不知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总经理赵津生气不生气,以后会不会跟业务员强调投保前要仔细询问病史。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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