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富德生命拒赔意外身故客户称身份不符 董事长方力怎么看?

2020-08-11 17:38

运营商财经网 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富德生命人寿客户施工时意外身亡,其女儿想理赔结果困难重重,打官司才拿到保险金。

意外身故理赔被拒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5月26日,张女士的父亲购买了由富德生命人寿销售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意外卡A》保险,意外身故责任保险金额50000元,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金额5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保险金额20000元。

2016年12月2日下午,张女士父亲在私人住宅工地工作时从五楼跌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抢救期间发生医疗费7245.2元。

2017年8月9日,张女士根据上述保险向富德生命人寿申请索赔。结果却在9月中旬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通知称,被保险人职业为建筑工人,建筑工人为4类以上职业,不属于该保合同保障的1-3类职业承包范围。

张女士认为,其父的职业为农民而非建筑工人,完全符合该保险保障的职业要求。

为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富德生命人寿云浮中心支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及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6520.68元。

富德生命人寿败诉赔偿

裁判书显示,富德生命人寿辩称,张女士父亲在投保时,告知其职业为农民,但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从事的是5类职业,属于我公司拒保范围,因此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限定职业的相关条款名为特别约定,但实为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并未反映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字迹较小也没有加黑加粗,亦没有投保人签章,上述无法证实富德生命人寿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富德生命人寿拒赔的理由主要原因是张女士父亲在发生事故时从事的职业属于4类以上的建筑业,不属于其承保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女士父亲在投保时,保单没有明确记载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没有在免责条款提示中明确说明职业类型与保险免责或法律后果的关系,且涉案保单属于案外人代为销售,富德生命人寿亦未肯定代销机构是否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富德生命人寿云浮中心支公司支付意外身故责任保险金50000元及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6430.68元。

不知富德生命人寿董事长方力觉得该不该赔,会不会以后把这种合同条款都加粗加黑?

(责任编辑:赵文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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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富德生命 拒赔 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