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收了首付款却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要求补单价差,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诉称交了首付款却迟迟未签合同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蒋宗民与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鲁商置业公司)、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银座常春藤项目分公司(鲁商置业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蒋宗民称,2013年11月15日与鲁商置业分公司签订鲁商常青藤团购协议,预订房屋单价5240元,地下室单价2500元。协议约定,团购协议签订时支付5000元作为参加团购担保。团购协议签订后,蒋宗民如约付款,后又交足地下室全款,共计交付122381.00元。奇怪的是,蒋宗民却迟迟未收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房价上涨拒绝补价却收到解除合同函蒋宗民不断催促,得到的答复是楼房处于封楼状态,尚不具备销售条件。再次催促后,鲁商置业分公司回复每平方米要涨价到8000多元,每平方米多了3000块,蒋宗民自然不同意。2018年12月13日,鲁商置业分公司向蒋宗民发函解除合同,遂蒋宗民告知法庭。要求确认团购协议解除生效日为2019年1月21日;返还已缴纳的购房款122381元及利息31836.6元;赔偿购房差价损失(含地下室)54.27万元。辩称不存在因房价上涨而怠于签约对此,鲁商置业公司和鲁商置业分公司称,2018年12月13日邮寄的《解除买卖关系通知书》,蒋宗民已于当日签收,默认为合同已解除。其还称,2015年12月11日、2017年6月15日、2018年12月13日向蒋宗民发出《解除买卖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团购协议并办理退房手续。2015年6月10日,函告蒋宗民赴鲁商常春藤售楼处补齐欠缴房款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因放假上涨而怠于行驶签约的义务。此外,认为蒋宗民主张的购房利息及房屋差价损失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查明后要多少赔了多少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现单价为10524元/㎡,总价为100.7万元;涉案119号地下室单价为3800元/㎡,总价为3.61万元。法院认为,鲁商置业分公司因房价上涨要求蒋宗民支付差价,单方要求违约并虚构合同解除理由,不具有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权,不过主张的利息与损失赔偿重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鲁商置业分公司返还购房款122381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4.27万元。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是A股鲁商发展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是韩贺风,法定代表人兼最终受益人是张全立。值得注意的是,7月17日,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8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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