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天安财险的客户患癌理赔,却被保险公司说隐瞒病史,结果法院的说法打脸了。
患癌理赔被拒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4月5日,郭女士通过支付宝APP购买了天安财险的“女性高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
同年12月5日,郭女士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入院治疗。
2019年1月22日,郭女士向天安财险提出理赔要求,要求其支付保险金,但被告知需要核实后再支付保险金。
而这一核实,郭女士的保险金就没了。3月25日,天安财险以郭女士未在投保前按照健康告知中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一气之下,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天安财险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天安财险败诉赔偿
裁判书显示,天安财险辩称,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郭女士须在线上对我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情形进行确认,其中一项载明:“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在被诊断、或怀疑患有以下疾病:肿瘤、身体肿物、癌前病变、恶性肿瘤、持续的甲状腺肿大……?”经保险人调查核实,郭女士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载明其存在甲状腺结节的情况,符合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形的状况,因此拒赔合情合理。
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一方面,作为网络保险的保险人天安财险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询问的内容全面、客观、明确、有效的描述,在投保过程中,天安财险仅仅通过《健康告知》载明的条款进行询问引导,对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郭女士,无法知晓自身的甲状腺结节情形就是《健康告知》中所述的身体肿物、癌前病变。
另一方面,郭女士在投保前并未对甲状腺的病情进行过确诊,并不知晓其甲状腺的癌变可能。一般的投保人对专业医学术语的概念、含义不甚了解,据相关规定,应视为郭女士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天安财险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天安财险向郭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一般的普通人谁能分清这种专业的医学术语,天安财险其实也挺冤的,部分原因还是自身保险条款制定不细,执行不严。
不知天安财险董事长郭予丰怎么看这件事,会不会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中关于此类问题的询问方式?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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