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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则东风本田裁判文书,一车主赵某称自己买车时受销售人员欺骗,购买的CR-VLxi车型制动疲软,无VSA和HSA两套制动装备,但合同中明确表示“刹车与其它CR-V车型一样”,因此质疑东风本田与经销商欺诈。但最终审判结果让车主赵某不开心。
车主称买车时受销售人员哄骗
裁判文书显示,车主赵某因生活所需购车,于2012年5月26日到东风本田经销商北京四季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店内看车,想要购买一辆CR-V汽车,但到手后赵某发现CR-VLxi车型与其它四款CR-V车型的制动系统不同,相较而言缺少配置,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
赵某表示,其在一个自称叫莫菲的女销售人员的引导下看了一款CR-V样车并试驾感觉还行,她说:现有一辆不带天窗的两驱CR-V车性价比最高,家庭用车功能足够而且实惠,除了不带天窗、真皮座椅外其它功能配置和这款车型一样,提速也感觉不到慢。赵说:我主要是在城里上下班用车,有时也可能开车去山区景点玩儿,别的好说,主要是刹车可不能减配一定要安全才行。
销售人员莫菲说:你放心,我们是4S店不会骗你,刹车和其它版本完全一样,你如不放心可以给你写在合同上。赵某听后便无所顾虑,于是双方签订《东风本田北京四季和通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特别约定“刹车与其它CR-V车型一样”。
制动系统疲软 车主发现车缺配件
不过,赵某发现其制动系统疲软,该车在正常行驶期间曾发生两起溜坡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是在2012年8月11日周六早晨,赵某开车从京城去潭柘寺上陡坡弯道时,遇到意外情况停车后再起步时汽车失控溜车滑至悬崖处险些造成恶性事故,至今心有余悸不敢开车走山路,造成精神损害。第二起事故是在2012年8月30日,赵英在地下车库的上坡道上停车起步时发生溜车事故撞损坏车辆,报险定损后造成558元修车损失。
赵某表示,《汽车销售合同》中未标示涉案车辆品牌和型号,而且在《用户手册》中既不标示涉案车辆品牌又不标示具体适用哪几种车辆型号,更甚在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并无“CR-V”这一车型。后经多方调查了解,核实上述两次事故是因四季公司利用《售车合同》第十条特别约定“刹车与其它CR-V车型一样”,和其故意不标示车辆品牌和型号欺诈其购车所致。
并指出,四季公司在已撤诉的先案《询问笔录》中已承认出售给赵某的车辆无VSA和HSA两套制动装备,且明知这两套装备属于制动系统。
赵某认为,四季公司出售与该条款约定刹车(制动)不相符的汽车,欺诈消费者;东风公司对其经销商四季公司的欺诈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至今未理其投诉,已经构成共同欺诈行为,依法四季公司和东风公司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称车主主张不符合诉讼请求
在答辩过程中,四季公司表示,这个车型当时在售有5款,其他配置上都有VSA和HSA两款辅助性安全配置;合同中第9条也明确说了所有的配置以厂家配置为准,公共区域有摆放型录,车型配置单上明确写清了车型有什么和没有什么,厂家、官方网站和所有对外宣传平台都有明确对车型差异有明确表述。
四季公司在销售合同上书写的车型刹车与其他车型是一致的,是依据厂家给四季公司提供的型录来写的,赵某来购买时,四季公司已明确告知该款车型没有上述两个配置,四季公司向车主交接的说明书、型录、给车主交接单都明确载明车辆的具体配置,综上所述,四季公司没有欺诈动机和理由。
东风公司也辩称:东风公司在生产和销售涉案车辆时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赵某要求确认四季公司和东风公司存在欺诈的事实的多个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要求,且因其主张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中消费者的虽满腹委屈,但结果令人遗憾,据了解目前负责东风本田销售的是东风本田副总经理潘建新,不知其对此是否知情。不过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以及经销商管理问题,想必其要多加重视。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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