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电企业戴森被诉拖欠超额提点费 大中华区总裁郭浪清楚吗?

2020-05-0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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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

一份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的裁判文书显示,由于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涉及的金额还不小。

 

被诉拖欠支付超额提点费过千万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北京喜宝动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宝公司)诉被告戴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进行了立案受理。

喜宝公司称,2016年5月,双方签订《电子商务整合营销服务合同》,约定戴森公司委托其进行营销推广服务,范围包括京东、天猫,服务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其中,戴森公司需要支付的营销服务费包括推广费用、月度基础服务费、超额提点费三部分。

其还称,合同签订后,喜宝公司履行了约定义务,戴森公司支付了推广费用、月度基础服务费,未支付任何超额提点费,其中天猫15272328元,京东687377元,共计17959705元。经过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遂上诉法院要求支付超额提点费,且支付违约金11647611元。

辩称计算约定不明对方要的太多

对此,戴森公司辩称合同中关于超额提点费的计算约定不明,导致了双方对于该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戴森公司认为计算超额提点费首先需要明确目标付费成交金额和实际付费成交金额,关于实际付费成交金额,戴森公司认为喜宝公司在统计口径和数据准确性方面存在错误,应以戴森公司提交数据为准,只同意支付喜宝公司超额提点费68070元。

经法院查明,双方针对超额提点费的计算问题曾通过邮件或传真形式进行多次协商,协商中双方对目标付费成交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针对实际付费成交金额双方存在的根本争议是究竟采用”点击”还是展现口径进行数据统计的问题,戴森公司要求直接按照”点击”口径进行,而喜宝公司要求按照下单口径进行,法院认定实际付费成交金额时采用”点击”口径,但不区分直接订单和间接订单。

鉴于喜宝公司未按依约及时主张超额提点费,且戴森公司并未怠于与喜宝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亦无证据证明戴森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法院判决戴森公司支付超额提点费1310950元。

一审判决后,喜宝公司再次进行上诉,后被驳回。

大中华区总裁是郭浪

事实上,戴森品牌在国内市场的口碑特别好,戴森高管曾表示,戴森在中国起步后,仅仅花费四年时间就发展到与美国市场相当的水平。

然而却在营销推广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尴尬事,对于品牌形象有影响吗?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在上海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郭浪。

值得注意的是,郭浪还是戴森大中华区总裁,其曾表示,2012年戴森正式进入中国,落户上海。几年来,戴森在中国的业务得到了稳定且快速的增长。戴森中国从2012年最初建立时的5人,扩大到今天2000多人,目前在中国90多个城市开设近750家门店,中国将继续成为戴森全球增长计划的核心。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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