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忙于为他人做嫁衣 旗下地产公司被诉金额竟达这么多!

2019-09-0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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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9月5日晚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为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不超过4.59亿元人民币担保。首开股份这边忙着为他人做嫁衣,另一边曝出的一则法律纠纷着实让人大跌眼镜,涉案金额还不少,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企查查显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一次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金额达到148万元,岳宏杰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有删减)

审理经过

原告岳宏杰与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地产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宏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首开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代煜,首都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煜、代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岳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二被告连带退还岳宏杰全部已付房款1 443 08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付给利息(自2013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二被告连带返还岳宏杰就该房屋已支付的契税、印花税、房本费共计44 570元,物业费11 539元、取暖费5794.16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4日,岳宏杰与首开地产公司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首开地产公司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026房屋(以下简称026房屋)。

合同约定:合同签署之日买受人付清100%房款。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均已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责任造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

岳宏杰认真履行了各项合同约定义务,但首开地产公司却一直无故拖延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直至今日,岳宏杰仍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首开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岳宏杰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给岳宏杰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契税、印花税、房本费是岳宏杰支付给首开地产公司的,物业费岳宏杰是向案外人北京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支付的,取暖费岳宏杰是向案外人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首开地产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首都开发公司为其唯一股东,应对首开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首开地产公司辩称:

1、涉案房屋早已按时交付岳宏杰正常使用,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也已具备,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

2、岳宏杰主张首开地产公司无故拖延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无事实根据。首开地产公司已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已于2013年8月25日将涉案房屋交付了岳宏杰,并办理了房屋交割手续,岳宏杰一直正常使用,房屋交付后,首开地产公司一直积极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由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正常出台以及岳宏杰的拖延导致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间较长,并非由首开地产公司所致。2013年8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部门出台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相关政策,对所属辖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强制性资金监管,凡朝阳区域二手房经过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结算资金均必须接受资金监管,本案涉房屋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为此,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岳宏杰与首开地产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重新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付款方式变更为“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岳宏杰需要将已经支付给首开地产公司的购房款转入到监管账户中。

汇款期间,按照银行的监管要求,对公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到自然人私人账户中,以及资金监管银行自身系统中无网签合同号以及岳宏杰出具委托书时间较晚等原因,首开地产公司无法办理资金监管转入,对上述情况岳宏杰均知晓并了解,亦知晓此项工作的困难。

因此,导致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时间较长,并非由于首开地产公司所致。综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而过户登记尚未办理完毕事出有因,且现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完全具备,仅因原告拒绝办理而未按成。故涉案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

被告首都开发公司辩称:

1、涉案合同由岳宏杰与首开地产公司签订,首都开发公司与岳宏杰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亦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故双方未形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2、我公司虽为首开地产公司的股东,但是首开地产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综上,岳宏杰将首都开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显属不当,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被告主体错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及《朝阳区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等证据材料。

经查:2013年4月15日,岳宏杰与首开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岳宏杰以1 443 088元的价格购买首开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026房屋。

2013年4月23日,岳宏杰如约向首开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 443 088元。2013年7月30日,岳宏杰与首开地产公司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837050),约定:付款方式为自行交割。

2013年7月29日,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发布推行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的政策,即“2013年8月1日起,朝阳区房屋登记将推行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的试点工作(以网签合同日期为准),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后,凡朝阳区域内存量房屋经过经纪机构成交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接受资金监管。”

2013年8月25日,首开地产公司将026房屋交付岳宏杰。

2013年12月14日,岳宏杰、首开地产公司就026房屋买卖签订了网签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该网签合同约定:双方交易系通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京经纪(2008)第5207号】的居间介绍成交。

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均已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责任造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

因岳宏杰在上述资金监管政策出台前已将全部房款支付给首开地产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由首开地产公司直接将资金打入监管账户以完成相应手续。

同日,岳宏杰、首开地产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资金监管方,丙方)三方共同签署《朝阳区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约定首开地产将026号房屋卖给岳宏杰,该房屋交易自有资金由丙方监管,岳宏杰在丙方开立的账户户名为“王颖”。

“王颖”系首开地产公司的员工,也是岳宏杰买受026房屋时首开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岳宏杰称,此种处理方式系因岳宏杰早已于2013年4月23日将026房屋全部房款支付给首开地产公司,因资金监管政策出台,该公司为防止其拿回房款,要求岳宏杰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户名为王颖的账户,并约定如交易失败,将房款划付至王颖账户。首开地产公司则称这恰恰证明其尽快协助岳宏杰过户。

2014年5月15日,首开地产公司代收了岳宏杰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契税、印花税、房本费等费用共计44 570元。

经询,岳宏杰称其在房屋交付后其一直催促首开地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首开地产公司拖延导致至今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依据双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购房款。

首开地产公司主张其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岳宏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资金监管政策出台双方将付款方式变更为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以及岳宏杰出具授权委托书时间过晚导致过户时间延迟,现已经具备了办理过户的条件,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首开地产公司还称办理资金监管需要购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岳宏杰直至2016年4月8日才出具。岳宏杰则辩称其所有联系方式自2014年4月起从未变更过,但此前首开地产公司从未向其提出此请求。

诉讼中,岳宏杰表示如判决解除合同,愿意向首开地产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并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另查,首都开发公司系首开地产公司的股东。

诉讼中,岳宏杰还提交了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涉案房屋的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度供暖费发票、以及北京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开具的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的物业费收据,金额分别是1448.54元、1140.34元,2884.75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岳宏杰与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026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岳宏杰购房款一百四十四万三千零八十八元;

三、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岳宏杰契税、印花税、房本费等共计四万四千五百七十元;

四、原告岳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026房屋返还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并协助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注销登记手续;

五、驳回原告岳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72元,由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岳宏杰已预交,被告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岳宏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房产市场遭遇寒冬,各家企业更应有“如履薄冰”的意识,其实很多时候服务意识提上来了,口碑也随之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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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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