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中粮地产陷租赁合同纠纷 变卦称不提供发票就不付补偿金

2019-07-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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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金华/文

今年3月,中粮地产响应国家“双百行动”,完成了与大悦城的重组工作。然而就在当月,中粮地产忽然传来了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被告上法庭的消息,这对刚改名为大悦城的中粮地产可不是一个好的形象塑造。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本次被告上法庭是因为当初中粮地产终止了与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赔偿30万的违约补偿金,但是中途中粮集团忽然变卦,于是,便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7号楼2层F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霞,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晰,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格公司)与被告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竞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倍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霞、被告中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倍格公司诉称:

倍格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租赁中粮公司商铺,租赁期为5年。中粮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单方提出解约。2018年8月双方签署解约协议。协议约定中粮公司支付倍格公司30万赔偿金,签约后60日内完成支付。

中粮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倍格公司25万元,剩余的5万元以要求倍格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未予支付。倍格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倍格公司向直属税务机关、国税总局咨询,税务机关明确告知赔偿金不是应税项目,不许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不予代开。

现倍格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粮根据解约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5万元赔偿金给倍格公司,不索要发票;2.本案诉讼费由中粮公司负担。

被告中粮公司辩称:

中粮公司不同意倍格公司诉状中赔偿金的陈述。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第11条规定,双方终止协议、备忘录中均是补偿金,补偿金的表述是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过错及损坏行为为前提的用词,补偿金非违约赔偿金。

本案,是倍格公司拖欠租金、租赁费用违约致使中粮公司解除合同。中粮公司不违约情况下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常理。补偿金实际是支付给倍格公司的装修残值及购买倍格公司装修的对价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款属于倍格公司经营活动中取得非主营的业务收入,为典型的增值费的价外费用,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倍格公司诉状中提出的赔偿金不是应税项目,本案的30万元不是违约金也不是赔偿金。综上,故不同意倍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20日,倍格公司与中粮公司签订《中粮祥云小镇商铺租赁合同》。

2018年5月9日,甲方中粮公司与乙方倍格公司签订《备忘录》。

2018年8月,甲方中粮公司与乙方倍格公司签订《中粮祥云小镇商铺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终止租赁协议)。

双方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依照本协议之约定条件,于2017年9月20日终止双方签署之《租赁合同》及其项下全部补充协议。

第四条: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0元作为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补偿金,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或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

双方确认终止租赁协议中约定的300000元补偿金,中粮公司应在2018年8月30日后的60日内给付倍格公司。终止租赁协议签订后,中粮公司已给付倍格公司补偿款2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粮祥云小镇商铺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协议、备忘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倍格公司与中粮公司签订的《中粮祥云小镇商铺租赁合同》及终止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倍格公司是否应向中粮公司出具300000元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倍格公司是否应向中粮公司出具发票一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确认了中粮公司给付倍格公司补偿金的时间应在2018年8月30日后的60日内。现给付条件成就,中粮公司应依约给付倍格公司补偿金50000元。

中粮公司据倍格公司应出具发票以抗辩不给付补偿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一、被告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补偿金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倍格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记者认为,虽然双在房屋租赁方面双方的矛盾未完全化解,但是既然中粮地产决定签订了补偿金合同,就应该完整支付,如果有异议,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标明具体事项。况且中粮集团几百亿的资产,怎么会找借口不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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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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