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14:10 运营商世界网 八卦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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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简称“奥润顺达”)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产生买卖合同纠纷,针对此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11月13日进行立案。但就在奥润顺达上诉的当天,其又申请撤诉,这其中的具体原因无法得知。以下为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5804号
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倪守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华,男。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蒯晓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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