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全资子公司出安全事故 半年前还曾因侵权陷入官司

2019-08-2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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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8月23日,合肥市滨湖新区皖新文化创新广场办公2#楼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而中建八局又是中国建筑的全资子公司。这一项目安全事故,对于刚刚结束侵权案不久的中国建筑而言,无异于是雪上加霜。

据运营商财经网了解,中建八局已经被合肥住建暂停承接新工程,而且今年已被上海市各管理单位予以4次行政处罚,原因包括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定和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不过,中国建筑的侵权官司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建军与大连地铁建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军与大连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地铁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被告大连地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芝,中国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新、邵传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王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北京日报》和《大连日报》中缝以外的八分之一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刊登赔礼道歉声明;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事实与理由:我在2014年8月发现二被告在大连市中山区青泥洼桥地段标有大连地铁字样的施工现场项目中,现场共计有4块围挡画面中使用了我的四个作品:《海上看大连全景图》、《中山广场全景图》、《金石滩女子模特学校》、《人民广场全景图》。我已经对该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展览权,给我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

被告大连地铁公司辩称,

1、关于时效,原告2014年8月份发现我方青泥洼桥项目中有4块围挡使用了原告作品。

公证书作出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原告第一次起诉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撤诉时间为2016年6月2日,我们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具体到102标段为2015年2月就拆除了围挡,因此侵权行为早已经停止,且时间距离现在已经过了时效;

2、根据我方施工合同和中国建筑的投标文件,施工围挡是被告二负责,相关费用是涵盖在报价中,在我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1.6.1等都有显示;

3、项目本身是公益性使用,没有从中获利;

4、我方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同大连博大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其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我方不清楚是否涵盖了本案的图片费用;

5、关于补偿标准,我方提供了类似案件的判决,大连西岗法院的判决认定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1万,且本案的差旅费我方认为是不必要的。

被告中国建筑公司辩称,

1、大连地铁委托我方,我方委派广告公司进行制作围挡,其在网站上找到的涉案图片;2、2015年我方工程就竣工了,我方是公益项目,没有对原告侵权的故意;3、原告提到其2017年起诉又撤诉,其诉讼时效我方认为有问题。

中国建筑董事长官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在先判决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情况,原告系涉案四幅摄影作品《海上看大连全景图》、《中山广场全景图》、《金石滩女子模特学校》、《人民广场全景图》的著作权人,其有权主张本案图书的著作权。

被告大连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的运营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案外人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中国建筑公司签订,其作为地铁运营者,对于地铁建设外部施工的情况不负有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建筑公司作为工程建设者,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制作巨幅海报作为围挡,系商业性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未为作者署名,应当赔礼道歉,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本院酌定。

因相关围挡已经拆除,无须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本案中,因中国建筑公司将原告的照片使用于围挡外立面,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于原告的主张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被告中国建筑公司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本案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被告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原告虽然撤诉,但其主张权利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起算时效,故原告于本院起诉仍在诉讼时效内,中国建筑公司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建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三万元;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建军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王建军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王建军对大连地铁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从企查查处了解到,涉案金额不过是区区三万元,不过一份书面赔礼道歉着实让中国建筑丢了面子。更让人震惊的是,近一年内中国建筑涉案信息达到了135起,这显然是超过了行业内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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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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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国建筑 中建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