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买基金时银行出错 交行广西分行行长江洲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关于孙某因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柳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据企查查显示,当事人孙某曾三次上诉,但最终法院都予以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一审孙某诉求交行柳州分行赔偿其10年损失费用11200元

孙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交行柳州分行赔偿孙某10年损失费用11200元(1600+1600×0.6×10)。

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显示:孙某提供的证据1中的2007年零售客户交易清单上显示的顺序为先转入一笔1600元(余额3382.71元),再转出两笔1600元(余额依次为1782.71元、182.71元)。

交行柳州分行提供的证据1(孙某在交行柳州分行处的客户交易流水)上显示的顺序为14时12分,转入1600元,交易类型处显示”撤销”,账户余额为3382.71元;13时22分转出1600元,交易类型处显示”买基金”,账户余额为1782.71元;14时26分,转出1600元,交易类型处显示”买基金”,账户余额为182.71元。

孙某称通过上述账户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金公司)购买了两份金额为1600元(两份合计3200元)的基金,但仅收到基金公司金额1600元的分红。交行柳州分行称孙某仅向基金公司购买了1600元的基金,交行柳州分行的系统在生成账户流水时出现排列顺序颠倒的情况,所以孙某的上述账户的明细表上的显示的是先撤销后购入的顺序。

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12月6日虽存在三笔交易信息,但结合账户余额可确认孙某实际支出1600元购买基金。孙某称交行柳州分行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孙某的经济损失。

但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综合全案证据,是交行柳州分行的系统生成的账户信息顺序出现问题,而导致双方对此产生分歧。孙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时孙某在一审诉求的基础上另追加9757元的赔偿金

孙某二审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0年损失费用:11200(1600+1600×0.6×10)元,计算至被上诉人付清上诉人的损失当天为止。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6400(1600+1600×3)的赔偿金,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800(400+400×0.6×10)元并归还历史上账户中所有多扣的收益。计算至被上诉人付清上诉人的损失当天为止。四、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1年中乱扣的费用:557.232(13.32+73.32×0.6×11)元。

交行柳州分行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请。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其的损失,上诉人的操作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遭受损失及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因孙某没有有力有效的证据驳回孙某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孙某2017年12月7日购入基金的金额是多少?孙某主张交行柳州分行的客户交易清单显示其当日购入了两笔1600元的富国基金,共计3200元,但富国基金只收到了一笔1600元,故作为托管人的交行柳州分行应赔偿其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孙某在交行柳州分行的交易流水显示,2007年12月7日孙某涉案账户未发生交易前账户余额为1782.71元,之后当日发生了三笔金额均为1600元的交易,其中一笔转入(贷)、两笔转出(借)买基金,但转入(贷)的一笔显示撤销,结合当日最终账户余额为182.71元,可认定其中一笔转入(贷)、一笔转出(借)已互相抵销,实际仅转出一笔1600元买基金。综上,孙某主张其购买了3200元基金,要求交行柳州分行赔偿其1600元基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给出最后判决,驳回孙某请求。孙某第三次上诉时,也因没有任何新证据被驳回诉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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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通银行 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