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卡被盗刷交行不认最后判赔 广西分行行长江洲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借记卡纠纷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唐某发现自己的卡在境外被盗刷三次,随后唐某立马报了警,唐某认为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桂花园支行(下称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擅自动用自己的存款,遂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下称交行桂林分行)、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告上法庭。

女子发现自己的交行借记卡在境外被盗刷三次共1万元

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唐某储存款10084.56元,其中交行桂林分行赔偿1000元,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赔偿9084.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据唐某回忆,2016年8月24日,唐某在被告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处开通交通银行太平洋薪金卡一张,作为唐某的工资卡。2018年4月12日22时55分至22时56分,该卡在境外被盗取现3次,共计10084.56元。唐某于2018年4月12日23时59分报警,证明唐某没有出境。

唐某认为,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在没有征得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唐某的存款,交行桂林分行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唐某的存款被盗取,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银行共同辩称唐某是唯一知道密码的人

交行桂林分行、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共同辩称,一、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应视同持卡人本人的交易。唐某所持有的借记卡是凭银行卡和密码进行交易,密码是唐某自己设置并自行记忆和控制,银行无从知晓,唐某是唯一知悉其密码的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二、银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唐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本诉银行卡操作不是唐某故意授权他人所为,不能证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唐某的诉讼对象错误。如果唐某诉称的所谓损失确实存在,这种损失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银行造成的。唐某与银行是一种动态的服务关系,银行只是在收到唐某输入卡密信息操作时,无条件还本付息并如实记录其交易信息,这不同于保管关系,也不同于仓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被支取的损失由何方承担

法院认为,综合案发经过、唐某的挂失记录、报案过程,可以认定其彼时持有银行卡且身在桂林,唐某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定涉案交易系他人盗用银行卡信息,通过伪造的银行卡进行的交易,是伪卡交易。

本案中,唐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表明被盗刷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银行卡信息被复制且不能被辨别真伪,故本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对持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唐某存在向第三人泄露涉案借记卡密码的行为,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也未举证证明唐某对涉案借记卡的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或对涉案款项被盗取存有过错,故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以唐某存在违约行为并对涉案存款损失存有过错为由,主张唐某应对涉案损失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唐某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而要求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使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涉案的违约行为,其仍应向合同相对方即唐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对交行桂林桂花园支行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故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桂花园支行应赔偿原告唐某存款及手续费损失10084.56元;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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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通银行 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