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马自达车自燃气得车主起诉 销售公司副总吴旭曦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哈泠羽/文

驾驶爱车出行时,车辆突然在道路上自燃,不仅威胁到了汽车与车主的人身安全,还危及道路安全。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发现了解到这样一起有关汽车驾驶过程中自燃起火的法律纠纷,究竟责任在谁?

厂家疑似生产质量不过关车辆 危及车主人身及道路安全 

根据车主余某某回忆,2017年5月18日,余某某花费17万元于漳州富骏公司购买了一辆昂克塞拉,汽车品牌为长安马自达。2018年2月8日15时,余某某驾驶着爱车由番禺往虎门方向行驶,途经莞佛高速公路东行29公里路段时,车子突然自燃起火。随后火势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因自燃造成了车辆损坏。

车主余某某将厂商及经销商告上法庭,提出赔偿的要求。然而,一审及二审均遭败诉。随后,余某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寄送的《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申请再审。

厂家及经销商否认汽车自燃是因产品质量缺陷 称两者无因果关系

经销商漳州富骏公司表示,首先,车主余某某提交的《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余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车辆起火与产品存在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加之漳州富骏公司向余某某销售的车辆系由长安马自达公司生产制造并经出厂检验合格,余某某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长安马自达公司同样表示,首先,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其次,现场鉴定距离车辆自燃已超过一年,对火灾成因调查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影响,无法判定车辆自燃是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的,因此拒绝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自燃系因汽车有质量问题

此案一审二审都是消费者余某某输,但是法院再审认为,车辆在起火时,尚处在质保期内,并且余某某的轿车在事故发生前十余天还进行了首次常规保养,可以证明起火时汽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经过合理保养、维护。

法院还表示,余某某驾车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错误操作。而且,经过调查,车辆并没有经过非法或者不当改装。因此,此次车辆自燃事故可以排除人为原因。

加之,汽车具备检验合格准予出厂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该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因此,应由汽车生产者长安马自达公司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再审法院判决、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庆龙购车价款17万元、车辆施救费720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1213.5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49元,均由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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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长安马自达 吴旭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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