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马自达刚买5个月就3次保养最后自燃 新任销售执行副总吴旭曦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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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则法院裁判文书,称一车主购买马自达轿车不到半年发生自燃,法院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要求长安马自达担责,赔偿损失不小。

新马自达5个月发生自燃

法律文书显示,2017年7月19日,车主路某在长安马自达经销商武汉建银福马公司购买了马自达轿车一辆,支付车款及税费约14万元。同年12月29日,该车辆停泊于洪山区光谷步行街地下车库发生自燃。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为汽车发动机接线柱与壳体之间电源线漏电所致,同时,认定财产损失6万元。

路某认为,长安马自达及经销商提供的车辆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缺陷而非一般的质量瑕疵,直接导致了本次火灾的发生,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购车全系费用、火灾施救费及交通费等。

据了解,路某购买该车仅5个月,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里程仅16,900km,先后于2017年11月12日、2017年12月28日(车辆发生自燃的前1天)在建银福马公司4S店对车辆进行了保养,路某强调车辆保养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车辆发生自燃是因为车辆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长安马自达坚称车没问题 自燃系车主不合理用车

经销商之一武汉银马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是由其所销售,其只是代开了发票。

经销商之二建银福马公司辩称,武汉银马公司与其系同一集团旗下的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车主路某在购买车辆时,我公司刚刚建店,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由武汉银马公司帮助我公司代开发票,完成销售工作;案涉车辆进入到我公司仓库之前已经完成了相关的车辆质量检查工作,通过质量检查,不存在质量瑕疵。

同时指出车主路某在使用车辆的时候,存在不合理的使用情况,建银福马公司表示,该车辆在首保检查时,严格按照厂家的规定是属于脱保状态,2017年9月27日首保时实际里程数是5,694km,为了给客户完成后续的免费保养,录入该车辆的公里数为4,958km。同时指出该车经常交给其他人驾驶,路程大于一般非营运家用轿车,指出车在营运状态,在保养中,右侧车轮、车头还有损伤。

长安马自达也表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车发动机舱右侧起火,但该位置仅有空调压力开关线束和右前接地线束,空调压力开关熄火后没有电压电流,不可能产生漏电,右前接地线束本身就是接地不可能漏电。

法院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针对三方的回应,车主路洋表示不认可,购买5个月3次保养正说明对车辆非常爱惜,关于其推断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车辆上的划痕,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划痕是正常现象,与本案车辆自燃没有关联性;同时指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可以证明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因为事故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起火位置在发动机右后侧,由内向外并向四周蔓延燃烧,可排除事故碰撞、高温部件异物吸附、外来火源、油路泄漏、人为纵火导致涉案车辆起火的可能。结合三次保养均属正常,且车辆亦无改装、加装之情形,故可推定案涉车辆自身存在缺陷导致起火燃烧。经销商不承担责任,生产者长安马自达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长安马自达赔偿车主路某购车款、随车附件费、上牌费、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车辆购置税、施救费、停车费、拖车费以及交通费等在内的14.47万元。不过法院表示,路某主张的长马自达经销商收取的汽车金融服务费5000元即咨询服务费以及上牌服务5000元不属于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予认定。

新上任的销售执行副总吴旭曦重视吗?

此事发生在王金海负责长安马自达销售期间,2015年王金海接替况锦文出任长安马自达销售公司执行副总,一直负责长安马自达市场销售业务,该判书去年下发,不知其对此事件是否知情。

不过,日前长安马自达发布消息称,王金海5年任期已满,将调任长安福特NDSD执行副总裁,原长安欧尚汽车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旭曦将调替王金海职务,担任长安马自达销售公司执行副总,负责长安马自达的营销业务。

据了解,吴旭曦拥有22年的营销管理经验,在长安欧尚任职期间,先后担任过销售公司总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对市场销售经验丰富,前任出了这种事情,吴旭曦应该多重视。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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