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中邮人寿浙江分公司被朋友推销买保险,说最高可保480万,客户投保后出车祸去世了,保险公司却抠字眼说他开的车车型不符,只肯给16万。
客户出车祸却遭拒赔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7月,闫先生的朋友找到闫先生,声称其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单量还没有完成,因知道闫先生一直跑运输,劝说闫先生投保一份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并宣称发生意外可得到最高480万元的保障。
闫先生于2017年7月27日在中邮人寿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名为“新百倍保自驾航空责任组合”的保险一份,投保后,闫先生一直按约定足额缴纳保费。2019年1月12日,闫先生驾驶一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自行驶入路下撞树,致使闫先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闫先生亲属向中邮人寿索赔,却被告知只能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进行赔偿,中邮人寿于2019年2月2日下发理赔通知书,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赔偿16万元。
闫先生亲属认为闫先生驾驶的车辆完全符合自驾车意外身故项目,便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中邮人寿浙江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144万元。
中邮人寿称车型不符
中邮人寿浙江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闫先生身故不属于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条款脚注部分及释义部分对自驾车作出定义,其中构成要件为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规定的乘用车定义,俗称轿车。根据车辆登记信息及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实,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的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闫先生身故不属于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法院则认为,自驾车的通常释义是自己驾驶的车辆。本案中,中邮人寿在其格式条款中将“自驾车”限定为“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中的乘用车定义”的车辆,其对自驾车这一非保险专业术语的释义与通常理解的自驾车含义不一致,且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显然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免责性条款。
投保人闫先生文化程度不高不能自行填写保险单,无法确认其能否通过文字理解条文含义。中邮人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以有效方式向投保人闫先生明确告知了免责事项。
在对自驾车存在二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自驾车”应理解为自己驾驶的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中邮人寿浙江分公司支付闫先生家属自驾车意外身故的保险金1440000元。
不知中邮人寿董事长党秀茸如何看待分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这样抠字眼觉得合适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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