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能物流快递起火案追踪:讲了好几个理由就是不想赔

2021-07-12 09:22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李旭雅/文

日前,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获悉,去年底安能物流一辆快递车起火,未能按时交付24万元的货物,安能物流及两名员工被起诉。

安能物流快递起火被状告 责任认定存在疑问

2020年11月11日,泉州市众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行旅游)与厦门大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大鲲)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众行旅游向厦门大鲲供货汽车收纳袋60000件,单价为24.9元。

2020年12月7日,众行旅游将10000个收纳袋交由安能物流员工运输,到位于泉州华星路的网点进行系统录入。之后,该员工将上述收纳袋运输到泉州市的转运中心转运到浙江金华,上述货物在安能物流转运到浙江金华的途中发生火灾被烧毁。

2020年12月11日,众行旅游依据“货物索赔申请表”,向安能物流申请索赔,索赔金额为249000元,但安能物流未予赔付遂将安能物流告上了法庭。2020年12月25日,众行旅游已另行向厦门大鲲补货以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对此,众行旅游认为,他已将10000个收纳袋交付给承运人安能物流两名员工。安能物流认为,未能证明众行旅游与安能物流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关系。即使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赔偿数额缺乏依据。安能物流两名员工认为,他们已经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泉州转运中心,火灾事故并不在他们的承运区段,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坐实责任人   安能物流作出赔偿

关于赔偿主体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安能物流两名员工系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安能物流系相继承运人,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双方对上述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明确约定,法院认定按照众行旅游与厦门大鲲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价格249000元计算损失,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众行旅游货物损失249000元及利息损失。

据了解,此次案件中安能物流的母公司是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成立,是一家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和国内零担快运企业龙头。今年5月6日,安能物流在港交所上市,成为继京东物流、顺丰、德邦物流等物流公司之后,再次成功上市的独角兽企业。

(责任编辑:李旭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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