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划走一公司百万存款平账 总行行长王炯管吗

2020-10-27 11:32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的客户,2006年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划走了鑫隆公司126万元说是要平账,结果这笔钱直至2019年银行也没有还回去,银行还说要用酒抵债。

房地产公司126万存款被划走平账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鑫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贷款客户。2006年底,鑫隆公司对账时发现,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在2006年5月31日从鑫隆公司银行账户中划走1265332元整,一直未予返还。

鑫隆公司及时与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及其负责人沟通,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当时的负责人称,有一客户未按期偿还汇票承兑款,为规避内部制度,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将鑫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265332元划走暂时平账,但该款一直并未返还鑫隆公司账户。

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称其内部原因,该笔款项暂时无法返还鑫隆公司账户,让鑫隆公司先等一段时间,待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将该笔款项追回后返还鑫隆公司。碍于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关,鑫隆公司便答应并暂时等待追款。

之后,鑫隆公司从未间断的找银行询问情况并要求归还该笔款,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后来中原银行新乡分行来了新的负责人,负责人也答应向上级部门反映予以解决,但一直未予解决。

又经过数年的交涉,至今中原银行新乡分行仍未就如何返还鑫隆公司该1265332元款项的问题与鑫隆公司达成一致,也未返还鑫隆公司分文。为维护合法权益,鑫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立即返还鑫隆公司1265332元及利息。

中原银行说自己没有私自转款

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辩称,鑫隆公司所称与事实不符。转账是鑫隆公司自愿的行为,是鑫隆公司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账户划款到收款账号的行为;我行没有私自转款,而是按照鑫隆公司的意思为其办理的正常转款业务,本案中的我行主体不适格,因为鑫隆公司转给的是新乡市盈盛商贸有限公司,并不是转给我行,我行没有收到过这笔钱,也没有实际使用过这笔钱;本案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鑫隆公司的转款行为发生在2006年5月,至今已过去十年,诉讼时效已超,我行不应返还鑫隆公司1265332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称案涉款项是按照鑫隆公司意愿办理的正常转款业务,案涉转账支票是鑫隆公司购买的空白支票,但中原银行新乡分行不能向法庭提供鑫隆公司购买空白支票的委托书及银行留存的空白支票号段;同时中原银行新乡分行也未按法庭要求提供2006年新乡商业银行转账支票的办理流程及新乡市盈盛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处的贷款情况;从历任行长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中原银行桥北支行在未经鑫隆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将鑫隆公司账户中的100多万转走,后表示愿以白酒赔偿鑫隆公司损失,上述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鑫隆公司要求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返还存款12653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

后中原银行新乡分行提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转账支票上的印章是鑫隆公司自行加盖,鑫隆公司在未否认其印章真实性的前提下,又未能对印章的使用做出合理解释,故鑫隆公司对其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存在疏漏,也是造成案涉款项被转出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鑫隆公司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在客观上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对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认定鑫隆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返还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公司101226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开始还说还,到后面又要拿白酒抵债,最后到法庭又说是客户自愿转款。不知中原银行总行行长王炯如何看待这件事。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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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原银行 房地产 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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