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景川全资子公司因房屋产权被告二审宣判 法人罗相斌怎么看

2021-07-29 13:57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王晴/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从裁判文书获悉,华景川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浙江嘉丰房地产”)因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一案二审宣判。面对一间产权少了10年的房屋,业主是否知情,开发商又是否涉及违约呢?

住户发现房子产权少十年,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7年3月28日,张某和浙江嘉丰房地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的使用权年限是2015年6月8日到2065年5月3日共50年,总价款34万余元。张某交付完房费后,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了解到,该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实只有40年。张某认为浙江嘉丰房地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6.8万余元。

面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6千余元,张某不服上诉。她认为开发商因谎报使用权年限获得了利益。自己购买的这套宣称50年产权的房子相比同期40年产权的房子被更多购房者选择,导致房子销售速度快,价格更高。这就是开发商获得的利益。

除此之外,赔偿金额应该以自己40.4平方米的公寓为主体、建立在购房金额的基础上。40年土地产权到期后,自己不知是否还享有房屋使用权,这与合同中提到自己可以使用房屋50年相违背。因此,张某要求法院支持自己提出的6.8万余元赔偿金。

开发商称自己没有违约

浙江嘉丰房地产在一审中表示,房屋目前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法律允许的最高年限,不得再突破。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与法律冲突,视为无效,合同应以40年为标准继续履行,对双方不存在影响。

开发商还表示,自己在销售案场已经向包括张某在内的其他消费者公示该商品房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目的用途为办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因此,张某主张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面对张某的上诉,浙江嘉丰房地产在二审中强调自己已经在销售案场对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进行了公示,张某不知道房屋土地年限为40年是个人错误导致的。

关于赔偿问题,浙江嘉丰房地产表示土地使用年限仅是决定房屋地段价格的一个因素,张某主张以整个购房金额作为赔偿基数,缺乏依据。而且张某认为40年后房屋无法居住仅为个人推测,目前没有法律政策的统一规定。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仍需赔款。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超过法律规定10年,即2055年5月4日至2065年5月3日这部分视为无效。浙江嘉丰房地产作为商品房开发企业,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认知高于普通购房者,其在向张某出售房屋时,知道或应知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但向余杭区房屋管理处提交的备案文本中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却为50年,且开发商工作人员在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亦未及时更正,应该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由于建筑成本系一次性投入,开发商并未因土地使用年限变动获得相应的利益,所以赔偿给张某的金额应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无效约定的10年所占合同约定年期的50年的占比共计6732元。

二审法院认为浙江嘉丰房地产自始至终不存在故意误导,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条款无效后,其他条款及法律法规仍可继续正常履行,因此开发商并未违约,张某没有遭受损失。故驳回张某追加赔偿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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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浙江嘉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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