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百年人寿客户患恶性肿瘤却拿不到保险金 总经理单勇如何看?

2020-10-14 18:04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一客户投保后查出了肝恶性肿瘤,保险公司说客户隐瞒了肝病史,又猜测他去其他医院看过病,不肯给客户理赔。

投保后确诊肝癌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0月12日,以合肥创伟电力安装公司为投保人,以郑先生为被保险人,与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生效。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该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其保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郑先生按约定向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缴纳保险费10805元。2018年3月12日,郑先生因乏力,进入安徽省立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肝癌伴肺转移。后又进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治疗,被诊断为肝恶性肿瘤。郑先生于2018年6月提出申请赔付保险金,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为此,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按约支付50万保险金。

百年人寿称客户隐瞒病史,还揣测客户是带病投保

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辩称,我方认为郑先生没有向保险人告知有××病史,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鉴于此,我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约定,有权终止。郑先生带病投保,确诊的时间是2018年,我方认为不排除在这之前,已经去其他医院看过病,××病史是胃炎的重大发病源头,鉴于此,有肝病史,需要向保险方进行说明,我们只承担终止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对郑先生诉请的50万元赔偿金不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提供的个人健康告知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关于投保人与交费人权利的补充条款》、《百年康赢一生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有义务向郑先生作明确的说明及告知,否则依照法律规定对郑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郑先生投保时如郑先生患有疾病即不对郑先生投保或拒赔,现保险合同已确立并生效,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以郑先生原患有疾病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百年人寿安徽分公司为查明郑先生原来是否患有疾病而申请调查令本院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百年人寿保险安徽分公司支付郑先生保险金50万元。

不知百年人寿保险总经理单勇如何待分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没有证据就说客户带病投保,觉得合适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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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百年人寿 隐瞒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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