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阳光财险客户超载致死伤仍获赔 山东分公司经理段卫平生气吗

2020-09-25 12:48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一客户因超载出车祸,但是保险公司却因为拿不出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做了提示败诉,客户虽然违法交规但还是获赔将近9万元。

刘先生的车因超载出车祸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刘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约定残疾保险金额为10万元/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座,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给付金额为50元/天/座,免赔住院天数为3天。

2018年2月13日0时,郑先生驾驶刘先生的轿车撞到隔离护栏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两人死亡,刘先生在内的其余五人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成因作出认定:郑先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超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被送至诸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956元,面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

为拿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各项损失100000元。

阳光财险因证据不足败诉

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实,本次事故由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载引起的伤害,驾驶机动车超载既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也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所以我公司不予赔偿原告的损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字已经司法鉴定所确认非其本人所写。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超载是免责事由,但作为保险人的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免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根据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重新进行了计算,判决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赔付刘先生89448元。包括医疗费1万元、住院津贴35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

不知阳光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经理段卫平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生气不生气,以后会跟员工强调要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并保存证据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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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阳光财险 超载.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