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业主诉花500多万买房卓越集团却未按时交合格房屋 李华怎么看

2020-09-04 09:21

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有关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业主告上法庭。

诉称房屋不达标致逾期交付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文斐达诉被告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斯特公司)、被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判决。

文斐达称,2017年10月16日购买喀斯特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中环阳光星苑第1栋6B座12层1201号房屋,总款为5095420元。预售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文斐达认为,卓越集团作为涉案房屋的项目管理人,负责本项目施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未按时完成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导致房屋迟迟无法交付,应与喀斯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7003.82元。

辩称只是项目管理人

对此,卓越集团辩称,项目开发商为喀斯特公司,对本项目全权负责,卓越集团受托为项目管理人,仅负责本项目施工并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结束管理,本房屋的房屋交付、登记办证、房屋质保、物业管理等所有责任及义务均由喀斯特公司全面承担和负责。

其还称,卓越集团接受喀斯特公司的委托,管理本案项目和各参与主体并收取报酬。而喀斯特公司主张卓越集团是“实际开发商”,并据此要求卓越集团向文斐达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本案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且不存在主体质量问题。2019年6月30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文斐达应当收房,并可以要求喀斯特公司维修。喀斯特公司以非主体质量问题为由,通知迟延入伙,这是被喀斯特公司放弃权利的行为,不能证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

法院判决后李华放心了

经法院查明后认为,房地产未交付,喀斯特公司应当一月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喀斯特公司支付文斐达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延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45859元,驳回其他要求。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坚持卓越集团,1996年成立于深圳。法定代表人、最终受益人兼董事长是李华,总经理是李晓平,其还是卓越集团副董事长兼总裁。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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