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融创子公司被诉收钱后房屋未过户,董事长顾国华知道吗?

2020-08-27 16:59

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在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中显示,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诉称久未收到发票和房屋过户信息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谢某某称,2014年8月,融创公司通过江苏壹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家公司)联系其称可享受“旧房置换”。后三方于2014年9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协议》,约定由壹家公司负责销售其位于瑞城花园62-801室(以下简称瑞成801号)的房屋,壹家公司在2014年12月12日前向融创公司支付其向融创公司购买房屋的尾款95万元,该部分尾款与其无关。

后2014年9月15日,其与融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向融创公司购买位于无锡市房屋(以下简称香樟园××号)。合同签订后其支付910208元,也已将瑞成801号房屋交由壹家公司出售。融创公司以壹家公司未向其支付95万元为由迟迟不向其开具发票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构成违约。

据此,谢某某要求融创公司将无锡市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1860元。

辩称并未付清房款

对此,融创公司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收到房屋总价款后才有向谢某某交付房屋的义务,虽然谢某某已入住香樟园602号,但并非其正常交付入住。

谢某某并未付清房款,壹家公司亦未向其支付剩余房款95万元。其未收到款项,当然无法开具相应发票,也无义务配合办理过户。

目前,香樟园602号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其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了相应办理过户的资料,若其收到款项开具发票后,谢某某可自行办理。

经法院查明,在壹家公司尚未代谢某某向融创公司付款且谢某某亦未付款的情况下,对谢某某要求融创公司协助过户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企查查显示,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由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占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兼最终受益人是顾国华,其还是融创中国上海区域副总裁、苏南区域公司总经理。

不过,这次法律纠纷融创公司最终胜诉,顾国华就省心了。

(责任编辑:方悦)

运营商财经网(官方微信公众号yyscjrd)—— 主流财经媒体,一家全面覆盖科技、金融、证券、汽车、房产、食品、医药、日化、酒业及其他各种消费品报道的原创资讯网站。

分享至:
文章关键词: 融创 顾国华

关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