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李冬昊 /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李先生曾因自己购买的斯巴鲁汽车停在路边突然自燃,近30万买的车报废,于是,李先生将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斯巴鲁轿车停放路边突发自燃
运营商财经网从该文书了解到,2015年8月11日,李先生以296800元的价格,从斯巴鲁4S店(郑州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斯巴鲁汽车一辆。2018年2月17日停放在鹿邑县穆店乡穆店大街的该车辆发生自然,导致车辆完全受损,经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不排除车辆故障引发火灾。
对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斯巴鲁公司及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261184元,车辆购置税损失25367.5、车船税损失347.18元、交强险损失366.47元、第三者责任险损失677.17其他损失32760,其中手机损失24260,墙面损失5000元、空调损失2500元,车辆装饰损失1000元,合计320702.32元。
对于李先生的诉讼,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生产商,李先生的诉请也缺乏法律依据产品不存在缺陷,请求的赔偿金额也缺乏依据。
郑州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是本案销售物公司,销售的是合格的产品,该车经过出入境严格检验是合格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与客户即李先生交车时,李先生也对该车的车况、内饰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并且把保养手册,使用手册一并交予原告并办理交付手续,同时李先生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机动车上牌登记,所以说从各个方面讲本公司销售汽车是不存在产品瑕疵的。
同时,李先生没有按照保养手册的规定、要求、时间到本公司或其他同品牌的4S店进行保养,存在过错,由于原告没有按时保养,可能加速各部件的使用寿命,其过错不排除本案火灾的事故原因,只是依据火灾认定书来认定火灾的原因,明显不足以证明,本公司作为本案汽车经销商,在销售、保养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令斯巴鲁及4S店赔偿损失28万元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就其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斯巴鲁公司及4S店对其免责事由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得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李先生的车辆各项损失284201.33元。

据了解,高桥博昭是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在1987年就加入了斯巴鲁,2010年开始负责中国市场工作,具有丰富的中国事业经验以及灵活的市场对应能力。不知道车辆自燃这件事,高桥博昭总经理知道吗?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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