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阳光人寿客户隐瞒病史却得到赔偿 董事长李科郁闷吗?

2020-05-2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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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阳光人寿一客户在投保前隐瞒病史,打官司法院却判阳光人寿赔偿,这是怎么回事?

客户投保后患病要求理赔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高女士通过阳光人寿业务员介绍,为其丈夫买了终身寿险,附加多份医疗保险,保险费合计10000元。

2018年,高女士丈夫突感身体不适,经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心脏扩大等多项疾病,因治疗无效后出院。

同年,其丈夫又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胆囊切除术后,膝关节退行形变,并进行了手术,直到2019年1月出院。

这两次住院共计120天,医药费用共计27万余元。

后高女士夫妻二人向阳光人寿理赔被拒。

因此,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阳光人寿立即支付保险金共计127110元。

隐瞒病史却胜诉

裁判书显示,阳光人寿辩称高女士丈夫曾于2013年被确诊为扩张型心肌病,于2014年被确诊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II级、窦性心动过速,于2015年被确诊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II级。投保前存在病史,但在投保时经阳光人寿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其未如实告知,且其丈夫并非首次患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合同约定,拒赔合理合规。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高女士丈夫在投保前,确因因患扩张性心肌病等病症曾到医院住院治疗,也确实在投保时隐瞒病史。但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而距离阳光人寿电话告知高女士不予理赔之时,涉案保险合同已成立三年有余,已无权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人寿支付高女士丈夫各项保险金合计116210元。

董事长李科郁闷吗?

本来要是早点行动是可以解除合同拒赔的,结果拖了这么久失去拒赔的权利了,也不知道该说客户隐瞒病史不好,还是阳光人寿自己拖拉的问题。

不知阳光人寿董事长李科看了生不生气,毕竟11万也不是小数目,且本来是可以不用赔的,今后会不会敦促公司更及时的回复客户理赔申请?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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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阳光人寿 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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