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阳光人寿客户投保重疾险,结果患病后理赔遭拒,原因是病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此人生病只花了4000多元,却被判获赔12万多,阳光人寿真是冤呀。
患病理赔遭拒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张先生经人介绍在阳光人寿投保了阳光人寿金祥裕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份,保险金12万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6000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每天50元,保费共计6000元。
2019年7月15日,张先生因背部疼痛到新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出患病。经过治疗,张先生于7月23日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101.14元。
张先生出院后,要求阳光人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6000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350元,但是阳光人寿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阳光人寿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6000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350元,合计126350元。
阳光人寿败诉赔偿
裁判书显示,阳光人寿辩称,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张先生所患疾病并不相符,因此,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医疗费以及住院医疗津贴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张先生在投保书及合同确认书、保单签收回执上均签字并认可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均清楚明白。同时我公司对合同中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已作出足以引起投、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且风险提示语句和客户签名均为张先生亲笔签名,因此我公司拒赔合情合理。
法院认为,张先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并患上疾病,阳光人寿应当按约定支付理赔款。而张先生住院期间个人支付医疗费1545.74元,其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应以不超过该数额为准。
至于阳光人寿主张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问题,经调查,阳光人寿在2017年12月6日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向张先生提供保险条款,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保险条款内容向张先生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张先生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人寿支付原告张卫展保险理赔款121895.74元,同时涉案保险合同终止。
不知阳光人寿董事长李科会不会重视条款说明问题,今后会不会督促手下严格按规矩办事?不然还会吃亏。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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