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地产黑马房产兄弟连的旭辉控股 几年前还因这件事被告上法庭

2019-08-1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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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8月13日,旭辉控股召开中期业绩发布会,2019年前6个月,旭辉共实现销售金额884.4亿元,同比增长34%;核心净利润28.7亿元,同比增长17.3%,业绩一路高歌,但最近却曝出旭辉集团几年前的一则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豪斯泰勒(上海)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篇幅限制,法院查明部分删减)

审理经过

原告豪斯泰勒(上海)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梅独任审判。2016年4月5日,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亭公司)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枝,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锟、叶松青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5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枝,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松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豪斯泰勒(上海)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旭辉公司多次协商洽谈原告为被告“上海旭辉安亭五期项目”提供景观设计服务,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约定了具体设计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景观设计面积暂定8,000平方米,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万元。

在原告交付双方约定的设计成果后,被告旭辉公司又要求另某设计,形成新的设计费用20万元,共计75万元。原告方履行设计义务并如期交付设计成果。原告履行完毕设计服务后,多次催促被告旭辉公司支付设计费,被告旭辉公司承诺支付但始终怠于履行。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旭辉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设计费。另,被告旭辉公司提出原告设计服务是为被告新安亭公司项目,被告旭辉公司从未告知过原告方,但被告新安亭公司作为设计服务的受益者,应当一并就原告的景观设计服务承担设计费支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设计费75万元及利息暂计17,881.8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答辩

被告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该项目的开发商为被告新安亭公司,是被告新安亭公司与原告发生设计合同关系,并非被告旭辉公司。被告旭辉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也已向法庭和原告方告知了合同相对方是被告新安亭公司,故被告旭辉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是与被告新安亭公司发生设计合同关系,被告新安亭公司就是设计合同的相对方,但原告不应当向被告新安亭公司主张设计费;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公证费和诉讼费承担由法院裁决。

理由如下:1、原告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无权主张全部设计费。(1)原告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不具备开展设计工作的条件和资格。(2)原告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固定的人员为项目设计服务。

(3)55万元设计费的工作范围包括三块:样板区景观设计(方案+扩初两阶段)、样板区SU建模及制图、全区概念设计方案。但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仅有样板区景观设计方案,且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被告新安亭公司为完成项目景观设计工作,另某委托第三人上海兰镜公司完成了SU建模及制图,并对景观设计方案重新进行了设计,委托摩高公司进行全区概念设计工作。

(4)原告请求增加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新安亭公司要求的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都没有完成,不存在要求原告增加设计工作的事实。(5)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新安亭公司为合同相对方,被告新安亭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为102,292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豪斯泰勒(上海)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被告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豪斯泰勒(上海)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

三、原告豪斯泰勒(上海)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48.8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649.1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8,19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旭辉这一次真是栽了跟头,区区五十多万元的金额却被告上法庭。有意思的是,旭辉集团还上诉了,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这一波操作下来,旭辉真的是颜面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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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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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旭辉控股 纠纷官司 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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