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集团违反合约拒绝支付设计费遭上诉 创始人林中知道原因吗?

2020-04-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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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旭辉集团与一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旭辉集团在对方公司设计完后竟拒绝支付设计费,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旭辉集团委托豪泰公司设计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2015年6月起,豪泰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艳、代亮、韩禹等人即与旭辉公司的工作人员徐贤杰、王乐等人通过电子邮件往来方式联系沟通,由豪泰公司受托为旭辉公司方“旭辉安亭五期景观方案”作设计。

2015年6月15日,徐贤杰通过电子邮件向豪泰公司工作人员韩禹发送“上海旭辉安亭五期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并明确:“该合同是我司样板合同,必须要使用该合同,因合同是至施工图,有条款会与贵司不匹配,请协助将有异议内容,另列一份补充协议,说明****条款不适用此次合同即可”。

该份《旭辉集团景观设计合同》上列明:委托方为“旭辉上海公司”,景观设计面积暂定8,00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550,000元,各项计费面积均以最终设计图纸为准,最终支付金额以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受托方的有效工作必须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后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费用,受托方有责任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天内将已完成的设计图纸资料移交给委托方并详细交底;如修改量超过计费面积的20%,受托方可以向委托方要求另某支付设计补充费用,具体由受托方先行提交工程设计变更量,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双方另某协商决定设计费的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受托方在某设计阶段连续2次向委托方提交设计成果均未获委托方认可,委托方有权认为受托方已经难以胜任该工作,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015年7月16日,豪泰公司工作人员韩禹通过电子邮件向徐贤杰发送《旭辉安亭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因豪泰公司是境外设计公司,无法提供安亭项目的景观设计施工图设计,就合同提出以下补充协议:1、豪泰公司不提供施工图及其相关的白图蓝图和电子文档;2、豪泰公司不提供概算;3、因此次项目时间非常紧凑,豪泰公司不用必须清除AUTOCAD软件绘制的图纸上无用的层、块、辅助线;4、豪泰公司不提供政府相关的报建、报批要求的图纸和组织会议等;5、本项目按设计阶段分段计付设计费(设计启动支付25%、方案设计阶段支付35%、扩初设计阶段支付30%、施工配合及后评估支付10%),合计设计费550,000元,如果以上任何阶段的设计成果在豪泰公司收到启动金前得到委托方承担,则此阶段的设计费和启动金合并付给豪泰公司;6……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在委托方提供明确的书面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如豪泰公司在某设计阶段连续2次向委托方提交设计成果,但因同一个大问题均未获委托方认可,例如:总体设计风格、关键小品样式等,委托方有权认为豪泰公司已经难以胜任该工作,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豪泰公司),具体设计费用按照主合同9.2条执行;8、此次设计范围是如下的范围做到扩初,包括示范区和两个样板庭院。

2015年7月17日,徐贤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工程联系单》给豪泰公司工作人员,载明:“豪斯泰勒:我司确定委托贵司对旭辉安亭三期项目进行景观设计方案,设计内容包括样板区(方案一扩初)、整区(概念设计),费用总计550,000元,具体合同条款贵司我双方将进一步洽谈,设计费总额可按此约定。现由于工作安排紧张,请贵司先行启动样板区设计工作,并在7月30日前完成样板区扩初设计。……”电邮落款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设计部2015年7月17日”。 同日,豪泰公司工作人员李艳发送电子邮件给徐贤杰,表示希望收到对方书面盖有公司章的修改意见。徐贤杰回邮表示:“我司与设计供方往来中均不会盖公章”。 此后,豪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8日、7月13日、7月22日、8月5日多次向旭辉公司提供了包括扩初图纸在内的景观设计成果,并根据双方之间的往来要求进行修改。

2015年8月5日,豪泰公司工作人员韩禹通过电子邮件函至徐贤杰,表示:因今天开会得知,设计的变化很大,豪泰公司团队正在加紧重新设计工作,因此附上《旭辉上海安亭别墅项目景观环境设计额外设计费申请函》:因目前公共区域的设计面积增加7,000平,两个庭院重新设计,而且时间非常紧迫,豪泰公司的设计团队会在项目设计结束前全部加班配合,因此豪泰公司希望贵司能够考量这些额外设计工作的费用事宜:7,000平米*12元/平米(绿地设计单价)+2*100,000元(私家庭院单价)=284,000元,本着和贵司良好合作的前提,提议额外设计费为200,000元整,即本次设计费共计750,000元整。徐贤杰收函后,未予理睬。但,豪泰公司认为其后豪泰公司实际对7,000平米的绿地及私家庭院进行了设计。

2015年8月18日,豪泰公司工作人员李艳通过电子邮件向徐贤杰发送了最终的设计彩图及SU模型、庭院功能分析图等。徐贤杰收邮后未有回复。

已委托新设计公司

新安亭公司表示:因豪泰公司2015年8月18日最后一次提交的设计成果仍不满足出图要求、景观设计成果有大量手绘图纸、深度达不到要求,无法指导施工图设计深化,新安亭公司认为豪泰公司没有能力完成设计工作,因而委托第三方上海兰镜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摩高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共计支付了第三方500,000余元的设计费。

从以上邮件往来中,法院认定豪泰公司是受徐贤杰等人代表的“旭辉公司上海事业部设计部”之委托对“上海旭辉安亭五期项目”进行景观设计。虽然双方往来沟通中未签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未有正式盖章,但从邮件往来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旭辉公司上海事业部设计部”的落款足以表明和让人有理由相信委托方是旭辉公司。故,法院判定本案是豪泰公司与旭辉公司建立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合同价款为550,000元。

旭辉集团违反合同需支付设计费

另外,豪泰公司在2015年8月18日最后一次向旭辉公司提交设计成果后,旭辉公司既未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豪泰公司设计不符要求而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亦未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豪泰公司设计成果已审核确认,仅是声称豪泰公司设计不符合要求继而与案外人另某签订了书面景观设计合同,旭辉公司此种行为有违合同及时妥善履行的基本原则。鉴于旭辉公司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豪泰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后有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则视为旭辉公司已经认可了豪泰公司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成果,因此其理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价款550,000元。

旭辉集团不承认合同关系再上诉

面对一审判决,旭辉集团不服,再次上诉,认为自己与豪泰公司对委托设计仅达成初步意向,双方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豪泰公司不具备从事设计工作的资质与能力,即使双方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亦应归于无效。

并且,本案设计合同中豪泰公司的相对方应为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新安亭公司,而非旭辉公司。新安亭公司也自认其为设计合同中豪泰公司的相对方。徐贤杰并非旭辉公司的员工,其受聘为新安亭公司的设计进行服务,无权代表旭辉公司对外签约,其系无权代理,一审法院确认其构成表见代理缺乏依据和理由;据此判决由旭辉公司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是错误的。

以及,豪泰公司仅完成了原意向中的部分工作,从未提交SU建模及制图成果和整区概念设计方案,对未完成的部分和设计其无权主张任何费用,且其未完成施工配合工作,相应的设计费用(通常为总设计费用的10%)应当扣除。豪泰公司已提交的设计成果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其设计未被完全采用,原意向约定的设计费已应酌情扣减。

对此豪泰公司辩称,

1、豪泰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就是旭辉公司,与豪泰公司磋商谈判中,徐贤杰等均是以旭辉公司代表的名义进行,磋商的地点也是在旭辉公司的会议室内展开,磋商履约往来过程中徐贤杰等使用的是与经工信部企业备案网址完全一致的旭辉公司的通用邮箱,从网上也可以查到旭辉公司的通勤表中包括有徐贤杰等人名录,一审法院确认徐贤杰等构成表见代理是完全正确的;

2、豪泰公司已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包括SU建模等在内的相应设计内容已通过电邮及附件交付给了旭辉公司,对最终设计方案旭辉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一审中豪泰公司已提供了经公证的双方往来的电邮内容,现旭辉公司称豪泰公司未完成设计任务并非事实;

3、至于施工配合,则需要应旭辉公司提出要求而进行,实际旭辉公司从未向豪泰公司提出配合要求。旭辉公司自己不进行项目的验收,也不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作为豪泰公司无法进行配合,并非豪泰公司拒绝配合,故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负,豪泰公司要求扣减设计费用没有理由。

最终法院仍维持一审判决,按双方合同办事。

规模如此大的旭辉集团竟然为了不支付设计费而违约,不知道公司董事长林中知晓后是否会头疼。

 

资料显示,林中出生于1968年,早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企业管理系,后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学位,拥有多年房地产开发经验,为旭辉集团创始人、旭辉控股董事兼主席。

获得如此多荣誉的林中,难道管理的公司就是如此对待设计公司的?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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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旭辉集团 林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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