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地产旧案被翻出 曝连5万块的逾期付款利息都不还但背后有故事

2019-07-16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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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八卦叨/文

近段时间的富力地产的日子可不好过,自有消息称该公司总负债近3000亿元,是公司净资产的4倍多后,股东内斗、宣传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还被成都住建局通报批评等负面事件频出,曾经的“华南五虎”似乎已经开始失色。

这不最近又爆出广州富力地产不仅拖欠五万多的家具债款,甚至连利息都不想偿还的消息,富力地产这是又发生了什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如下:

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希丁安公司)诉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希丁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被告富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菲、程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丁安公司提起本诉请求:

1、判令富力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4539.23元;

2、判令富力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64.42元;

3、案件受理费由富力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23日,希丁安公司、富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富力公司向希丁安公司购买斯林百兰床垫产品,货款总计1090784.60元。

合同约定富力公司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期,合同签订后并在发货前支付合同金额20%;第二期,货到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总金额的95%;第三期,5%的质保金于验收合格后起算一年后的七天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希丁安公司按富力公司要求于2014年9月完成全部供货,合同供货酒店广州富力某假日酒店已于2015年1月29日正式营业对外,合同产品投入使用。

尾款5%质保金已于2016年2月5日到履行期,希丁安公司多次沟通乃至发函催讨,富力公司一直拒绝履行。

被告富力公司辩称:

1.对所欠货款本金54539.23元予以确认,但根据购销合同第7.3.2条,希丁安公司没有提供发票故富力公司未予以结算,富力公司主张利息不予计算。

2.由于希丁安公司送货时间远远迟延于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希丁安公司送货为2014年9月6日,合同约定是2014年5月30日,请求减免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希丁安公司、富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富力公司向希丁安公司购买斯林百兰床垫产品一批,价款1090784.60元。

富力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并在发货前支付合同金额20%;货到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总金额的95%;剩余5%的质保金于富力公司验收合格后起算一年后的七天内支付。希丁安公司收款同时开具相应有效发票,如不符合富力公司对价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希丁安公司承担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希丁安公司按富力公司要求于2014年9月完成全部供货(收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该地址为广州富力某假日酒店已于2015年1月29日正式对外营业。

2014年5月21日希丁安公司开具面额218156.92元发票;2014年5月21日希丁安公司开具面额872627.15元发票(2015年1月19日富力公司支付该额度款),足额开具1090784.07元发票。本案庭审后2017年9月4日富力公司转付希丁安公司款项54539.23元。

本院认为:希丁安公司、富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签订后,希丁安公司已依约供货并开具等额发票给富力公司,为此富力公司应依约付款。

本案中双方均未对分期付款提出异议,仅对剩余合同总额5%质保金的付款时间产生异议。据合同约定,该款为自富力公司验收合格后起算一年后的七天内支付。

涉及货物验收虽双方未提供验收手续,但从货物使用地广州市花都区的广州富力某假日酒店开业于2015年1月29日对外经营的事实反映,包括涉案货物在内的酒店经营设备、设施均投入使用,应视为本案所涉货物已验收合格。

另第二期货款于2015年1月19日实际支付,其支付条件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据此也可印证验收时间。按上述约定富力公司应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质保金,逾期支付的,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基于富力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已清付质保金,故不再作判项列述,但富力公司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仍需支付。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款项54539.2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54539.23元计,自2016年2月6日起计至2017年9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富力地产曾经起码是碧桂园的老大哥,房地产行业的领头者,这么点钱不应该还不起吧?况且正是因为最近负债情况严重,企业发展出现危机,按时履约还钱不就可以证明企业内部还是正常运行的,毕竟守住信用才能获取更多投资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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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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