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中南建设还曾陷入劳动纠纷 这么大的公司却干这种事?

2019-07-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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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今日,中南建设股票跌停,股价报7.79元,成交2.71亿元,换手率0.92%,振幅9.94%。广大股民的心还未沉静下来之际,中南建设又被挖出还曾陷入劳动合同纠纷案,这背后有何隐情么?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该事件原告袁后升是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关联公司的行政人事科长。本来,与员工的劳动纠纷是比较小的事情,如今双方对簿公堂,实在是让人感到啼笑皆非。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袁后升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南建筑集团青岛分公司)、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南建设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后升、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均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83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及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江苏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案号分别为(2015)南民初字第60093号、(2015)南民初字第6013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将(2015)南民初字第60132号案件并入(2015)南民初字第60093号案件中,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周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盛乃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袁后升诉称:原告系被告处员工。2013年12月20日,被告在内部办公平台上以原告对建筑工地学习作风整顿材料弄虚作假不反映、不汇报、不制止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处理,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分公司的书记,被告对原告的处理不仅不合理,而且严重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一,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分公司书记;其二,该处理理由是莫须有的”罪名”。),烦请法院公正审判,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赔偿。

现原告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集团青岛分公司、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原告赔偿金176700元;2、支付原告2013年全年工资差额59613.35元;3、支付原告2004年8月至2014年1月加班工资388236元;4、支付原告2013年奖金55000元;5、支付原告2013年风险金报酬70000元;6、确认双方2004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答辩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集团青岛分公司辩称,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集团青岛分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赔偿。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辩称,1、原告作为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关联公司的行政人事科长,理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公司内部作风整顿工作,但是其本人严重不作为,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被告无需支付赔偿金。

2、原告2013年每月工资8000元,扣除生活费、伙食费、罚款等,被告实际欠原告26795.02元,而原告主张59613.35元,与事实严重不符。3、原告主张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主张支付2013年奖金5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5、原告主张的风险金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诉称,原告2013年月工资标准8000元,全年工资为96000元,扣除生活费借款27045.83元、伙食费1713元、料具赔款1173.65元、五险一金2912元、其他借款27170.5元、罚款9190元,合计69204.98元,故被告只欠26795.02元,非为裁决书认定的59613.35元。

原告系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集团青岛分公司的人事科长,自公司2013年开始第六轮的改革整顿以来,其理应认真落实推进,系统组织学习,然作为人事科长的原告对作风整顿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不制止、不反映、不汇报、不督查,放任自流,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被告的合法行为,故不应支付原告赔偿金,裁决书认定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现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双方自2004年8月至2013年1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工资26795.02元;3、确认被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原告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袁后升与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后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000元。

三、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后升2013年工资差额55655.52元。

四、驳回原告袁后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作为员工,做好本职是关键。中南建设称袁后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到底具体违反什么规章制度则不清楚。不过可以清楚的是,在地产领域排名前20的中南集团,不应该如此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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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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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南建设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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