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状告西安一烟酒店侵犯商标权 但为何又撤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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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世界网 王菲/文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文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以下为裁定书原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文朋烟酒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号。经营者:牛文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店店员,住该店。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文朋烟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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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粮集团 侵害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