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邯郸分行被要求解封房屋一案续:二审判决称不合常理

2021-08-10 11:04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运营商财经追踪报道。早前关于张某1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邯郸分行),要求其解封房屋,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一案败诉,张某1不服再上诉,不知这次结果如何呢?

张某1称对抵押并不知情 要求取回房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邯郸分行)被张某1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自己买的房子,银行却称其购房合同是假的,房子早就被抵押查封了。一审判决驳回张某1的诉求,对此,张某1不服,进行了上述。

张某1上诉称,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某1享有排除法院执行的权利。本案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非张某1(买受人)自身原因。一审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张某2将涉案房屋是否抵押给河北银行邯郸分行与本案无关。本案张某1起诉的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2于2014年1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4年5月1日交付房屋,张某1已支付房款,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非张某1的原因。张某1符合相关规定,享有排除法院执行的权利。

其次,张某2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河北银行邯郸分行,张某1对该事实并不知情,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张某2的责任。向权利人河北银行邯郸分行核实房屋状况,张某1为其开门对涉案房屋已设抵押情况并不知情。一审法院仅以张某1开门放行行为就认定存在因张某1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与事实相悖。

张某1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改判解除对张某1购买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产的查封,确认张某1与张某2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邯郸市丛台区产归张某1所有,邯郸分行及张某2配合张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邯郸分行承担。

邯郸分行称其理由不成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辩称,张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二审期间,张某1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9月28日快递订单信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受理单、张家口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及卡片、圆通速递快递信息,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上张某1在查封前已经入住占有了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1虽提交了其与张某2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的相关证据,但从该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看,张某2在与张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不合常理。

张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积极的行为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也不足以证明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一审认定存在因张亚东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并无不当,张某1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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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行邯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