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告旅行社索赔25万余元 法院判飞猪不承担责任 这是为什么

2021-08-09 15:09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一家三口本来计划去俄罗斯旅游,但后来却被旅行公司告知要终止合同合作,且退回的费用少了原付出费用的一半多,最终一家之主邢某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将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达美公司)、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飞猪公司)、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淘美公司)告上法庭。

邢某诉求退一赔三 达美公司却称是客户没给退回银行账户

邢某诉求:判令三家公司连带退还邢某31805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逾期退款利息。判令三家公司向邢某连带支付单方终止服务赔偿金58800元。判令家公司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向邢某连带支付三倍赔偿款176400元。

达美公司辩称:邢某就协议文本内容多次多处提出异议,不同意实际签署协议。故达美公司无奈告知邢某如果其不实际签署协议,双方只能解除合同关系。

后来邢某和达美公司双方经再度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定制游,也就是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为机票、高铁票、签证、游船票及酒店的代订协议,而且相关代订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后续由于邢某一直未明确确认其收款账户,所以导致达美公司未能成功退款,故达美公司不同意支付退费利息。

淘美公司辩称:不同意邢某诉讼请求。淘美公司并非合同当事方,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

飞猪公司辩称:飞猪公司并非适格被告。飞猪网的经营者是淘美公司,而非飞猪公司。

法院查明事实 判决达美公司负责 其余两家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裁判文书显示,法院查明,在名为“邢先生俄罗斯之旅8.2-8.10”的微信群里,达美公司工作人员陈某2019年7月23日发送了《达美旅行定制旅游服务协议》电子版,请邢某、其妻子李某核对后打印签字扫描回传。此后邢某在该微信群内要求达美公司将消费项目价格列明,认为合同内酒店价格远高于正常价格涉嫌价格欺诈,合同不是北京市旅游委制定的标准合同。

此后双方交涉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7月24日,邢某不认可合同内容。达美公司人员“达美-小韩”在该微信群内@陈某“核算价格,开始走流程”“终止合作”。达美公司赵某在该微信群内发:“不好意思,我司终止跟您的合作”赵某在该微信群内@“达美-小韩”和陈某“终止一切合作”“结束与邢先生的合作”“操作退款”。

”以下是您团组已产生相关费用包括预定项目已产生成本以及我司合理收取的服务费,请知晓,可退费用为:25723元。疑似产生的费用(如后期核实未产生费用,将会进行二次退款):酒店:加床+早餐:2027元。合计:33077元。合计收款:58800元。目前可退:25723元”。

法院认为,对于邢某要求达美公司退还已付款中未消费金额31805元的诉讼请求,达美公司在未与顾客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即收取服务费并进行预订操作,因此产生无法退还的费用成本是由于达美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应由达美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邢某与达美公司主要因价格和合同条款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邢某未举证证明达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要求达美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赔偿款176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淘美公司、飞猪公司与邢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邢某未举证证明淘美公司、飞猪公司对于本案诉争纠纷存在过错,邢某要求上述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邢某退还服务费318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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