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了解到,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被昔日员工状告至法庭,要求确认与其在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让人不禁好奇是怎么回事?

周某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剑南春的劳动关系
2021年6月29日发表的裁判文书显示,在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周某在剑南春包装车间从事其他工作。
周某表示,由于剑南春在此期间未按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现周某为补缴社保需确认在此期间两者的劳动关系。在2021年3月22日,周某作为申请人,以剑南春为被申请人,向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超过仲裁时效而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此,剑南春辩称,周某所属是属实的,剑南春对此诉讼无异议。
双方对此无异议 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至2010年度,周某主张其与剑南春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证,周某确实在剑南春包装车间从事其他工作,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剑南春提交的《证明》1份、《情况说明》1份、工资表1组在卷佐证,也能够证明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剑南春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也予以认可。
因此,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剑南春承认周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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