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被一退休员工讨要部分社保费一审败诉 副总田峰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佘某起诉剑南春未为其在部分工作年限里缴纳社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未交齐的社保费是由公司负责还是本人负责?

据企查查显示,从2005年9月至2020年9月,佘某一直在剑南春处从事灌装车间装酒工作。2020年9月,剑南春以佘某已年满50周岁为由,通知不再上班。

佘某称,曾多次找到领导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但由于剑南春仅从2010年9月开始为佘某参加社会保险,办理退休需要最低参保时间为180个月,佘某不得已自己出资补缴医疗保险费。佘某认为,在剑南春处工作十余年后,退休还自己补足社保费方能办理退休享受保险待遇,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剑南春应当返还佘某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

对此,剑南春辩称,剑南春从2010年9月起开始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佘某自2010年9月就知道剑南春未为其购买之前的社会保险,则诉讼时效应从2010年9月起计算。佘某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佘某的诉讼请求。即使法院认为佘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剑南春因本案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佘某自己补缴了相关社保费用,从而获得了退休以后的相关待遇,是佘某从中获利,剑南春并未从中获利,不属于法定的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剑南春败诉 被判返还其不当得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9月开始,剑南春为佘某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2020年9月,佘某办理退休。2020年9月18日,佘某补缴了其2005年10月至2010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49,300.69元(其中本金17,245.76元、利息5268.97元、滞纳金26,785.96元)。2020年10月29日,佘某补缴了59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9,020.42元。

依据相关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但超过二十年便不予保护,佘某补缴基本养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事实发生于2020年9月、2020年10月,于2021年3月提起诉讼,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021年4月19日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从2008年1月起,剑南春应当为佘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剑南春于2010年9月才为佘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因此,剑南春应返还佘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间应为2008年1月起计算至2010年8月,共计32个月。

因此,剑南春应当返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3582.00元/月×9%×32月=10,316.16元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27,059.17元(本金7854.40+利息2125.49元+滞纳金17,079.28元),综上,剑南春应返还的费用为37,375.33元。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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